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银行行长被指私转他人存款近千万 已获无期徒刑(2)

2017-06-16 09:38:4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摄影曹璐

法庭上,被告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指出原告为谋取高利贷利益和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被告方向法庭提交10份公安机关的刑事笔录,以证明款项的来源,当时佳人递公司法人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将钱存入银行,却由介绍存款的中间人王某某支付2.5%的月息,“本案中,佳人递公司向我行存款,是与他人共谋而进行的伪装行为,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王某某,同时收取高额利息,并把责任风险转嫁给银行,这才是佳人公司存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法律规定,伪装行为无效,故双方储蓄合同无效。”

原告方不否认将1000万存入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是因为中间人王某某的介绍也确实收到了王某某支付的利息,“到这个地方开户,因为说是跟银行很熟,拉存款会有奖励,这样的话他可以私下里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银行不否认银行内鬼的存在,但强调内鬼外鬼恶意串通的危害不应忽视,“这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叫做‘活扒款’,什么叫‘活扒款’呢?就是把这个钱名义上存到银行里面去,然后让银行犯罪分子把这个钱转给实际用款人使用,用款人再给所谓的债权人高额的利息,无非就是把责任转嫁给银行。一旦出事,债权人就可以说,你看我把钱存到银行去了,你银行没保证我资金安全,你得赔啊。实际上说他们目的一致,借款人有利、出借人也有利,目的就是把责任转嫁给银行。”

但原告方强调,被告银行是在混淆不同的法律关系,刘维宁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明确写明继续追缴赃款,返还银行。银行已经获得司法认定的权益救济途径,而原告没有,“原告到银行去存款这件事,建立起来的就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他只要钱打到了自己开立的银行账户里,银行就应该负责保护它的安全,如果银行内部管理失当或者工作人员丧失了职业操守,把钱款进行侵占或者挪用,这种情况下银行首先做的应该是保障储户的利益。否则,商业银行的诚信和担当还怎么谈得上?”

法院对此案择日宣判。

点击进入下一页

北京朝阳法院向中国银监会发司法建议摄影曹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