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将自己的衣服、包等物品交由某快递公司运至老家,不料运输途中快递车失火导致包裹灭失。由于寄送前,王女士并未对包裹中衣物进行保价,因此索赔遭遇困难。王女士遂起诉快递公司索赔物品损失共计8769元。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快递公司赔付王女士财产损失1500元。
快递包裹遇车失火
今年春节前,王女士打算将自己需要带的以及给家人购买的衣服和包等物品带回老家过年,因东西太多不方便自带,王女士遂将衣物和包自行打包好,交由快递公司寄往老家黑龙江。
快递公司上门收件后,称重后显示快递重量为11公斤,由于当时王女士已经将衣物包裹好,快递员也没有开箱检验便按照王女士自述的“衣物”为其填写了快递单,并收件。
原本以为家人会很快收到衣物,谁知寄出快递的三天后,王女士被快递公司通知说自己的快件丢失了,并答应赔偿其相应快递费用。王女士不同意,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说法,最后才被告知,运送她衣物的快递车失火导致其寄送的衣物烧毁,已经不可能找回了。
发件人起诉获赔偿
由于已经购买了回家的机票,王女士只得先回老家,后又不得不重新花费2000多元购买大人和孩子穿的衣服。王女士认为被告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违背合同约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自己所寄衣物包括新衣服2606元、包3435元、旧衣服2755元等损失共计8769元。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被告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第七条赔偿,即对快件发生破损视物品破损程度进行赔偿,每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300元。此外,快递单背面第六条还规定,快件发生延误、损毁或者遗失,未保价快件,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每件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庭审中,双方就包裹的价值、“格式条款”的效力、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赔偿数额等争议焦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快递公司也承认确实是因为快递车失火给王女士造成了损失,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1500元。签收调解书后,该案当庭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