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郭金生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通报了三起儿童被性侵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重庆市三中院共审结未成年人被性侵案20件,被害未成年人26人,其中未成年女童23人,被害人年龄最低仅6岁。
胡某生于1999年12月10日,胡某某系胡某父亲。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胡某某趁其他成年亲属不在家之机,多次采取脱光胡某衣服,抚摸、亲吻等方式,对胡某进行猥亵。
2013年暑假,胡某将自己被父亲性侵的事情告知伯母,胡某母亲也得知该情况,但顾虑胡某的名誉,没有报警和质问胡某某。2015年9月开学的一天下午,胡某找到就读的职高班主任,告知自己经常被胡某某性侵。班主任让胡某报警,胡某纠结胡某某是自己的父亲,不想告发。
在对胡某性侵过程中,胡某某欺骗胡某自己患病需康复,为避免全家人发生灾祸,需找一个人作为替身杀掉,提出由胡某喊同学到家中,一起将其杀掉。
2015年6月,胡某邀同学李某到家中玩耍,胡某某伺机作案,后因害怕而放弃。2015年9月初的一天,胡某又邀同学郭某到家中玩耍,因胡某不忍心杀害郭某,提出与郭某到学校报到而离开家中。
2015年9月30日,胡某邀请同学刘某到家中玩耍。次日下午,胡某某、胡某将刘某骗至胡某某原居住的重庆市某区某村树林内,胡某某控制住刘某后,要求胡某持刀捅刘某,并威胁胡某如果不捅就把她们两个一起杀了。胡某在胡某某胁迫下,与胡某某将刘某当场杀死。
2016年1月中旬,胡某将其同胡某某杀害刘某之事告诉男友,男友劝她自首,并在当月18日陪同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与胡某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胡某某采取胁迫等手段,长期对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胡某多次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胡某某所犯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胡某在胡某某欺骗、胁迫下其先后针对3名未成年人实施杀害,持刀杀死1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在受欺骗、胁迫下参与故意杀人共同犯罪,起了次要作用,是胁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综合胡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胁从犯的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胡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