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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社会人员强索财物 偷家里钱“消灾”

2017-05-25 09:31:19  海峡法治在线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被社会人员强索财物小学生偷家里钱“消灾”)

法院:此类“索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5日讯 家住福清市沙埔镇的王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平日里一向乖巧懂事的儿子王某甲怎么会做出偷窃家中财物的事情?经过王先生的再三询问,王某甲才吞吞吐吐地告诉父亲自己是为了免受学校附近社会人员傅某的欺凌,才从家中窃取钱财用于上供的。

殊不知,傅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敲诈勒索案。法官称,针对在校学生被欺凌案件的背后应探讨的并不是一己之责,而是全社会向校园欺凌说“不”。

2016年初的一天,21岁的傅某在福清市沙埔镇某小学门口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在校小学生王某甲、王某乙各索要人民币700元,并要求次日在小学门口交付钱款。第二天,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从家中窃取人民币700元后交给傅某。之后,王某甲、王某乙又先后多次受傅某的威胁交付钱款共计人民币2600余元。

去年10月21日中午,傅某再次在沙埔镇某小学附近拦阻殴打王某甲,并要求其回家拿人民币600元,王某甲回家窃取钱财时被其父母发现后报警。去年10月22日1时许,傅某向福清警方投案。

审理与说法:强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福清市法院认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使用威胁手段向儿童索要财物,金额共计4600余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傅某已经着手实行最后一起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傅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傅某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该案发生在学校附近的欺凌案件,且是成年人多次欺凌儿童,社会影响极坏,依法酌情对傅某予以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傅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傅某违法所得4600元,依法发放给王某甲、王某乙。

据介绍,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小学生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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