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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女子骑电驴被飞踹致重伤 踹人者称醉酒泄愤(2)

2017-05-18 14:00:16  广西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一审宣判

踹人者构成抢劫罪重罚赔偿受害人13万余元

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抢劫?没拿到任何财物,是否就不会构成抢劫罪?针对这些疑问,法院抽丝剥茧一一回应。

法院认为,卓平海为劫取财物,驾驶摩托车踹倒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曾女士,致其受重伤。卓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卓平海提出其没有抢劫等辩解,法院认为,根据卓平海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现场的录像反映,其在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就已发现并尾随独自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曾女士,直到万泰隆建材市场附近产生抢劫念头,并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附近踹倒被害人,可见其发现被害人的地点与其踹倒被害人的地点是一段很长的距离。

卓平海长距离尾随曾女士后产生抢劫念头,并将其踹倒的行为,反映其在主观上并非如其在庭审时翻供所称是酒后发泄,随意选择行人踢踹,而是有针对性地选择作案目标,与其在侦查阶段供称为了抢包的动机相符。卓平海对其当庭翻供,不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因此,法院对于其当庭翻供不予采信。

由于卓平海的犯罪行为给曾女士造成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合理合法部分,卓平海应予以赔偿。法院经厘定,认定曾女士的损失为13万元。

法院认为,卓平海无视国家法律,无端产生抢劫邪念,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将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曾女士踹倒,致其头部着地遭受严重伤害,其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惩处。遂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10年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赔偿曾女士13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卓平海依然表示自己没有抢劫行为。对该判决,代表曾女士出庭的男友孙先生表示,尊重该判决,事件发生后,卓平海及其家属分文未赔付,也未与曾女士联系。曾女士因一边耳聋,无法适应嘈杂的环境,也不想再回忆起该事故,所以未到庭。孙先生表示,估计卓平海也无力赔偿,未来只能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电驴飞踹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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