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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二手房遇房主毁约 索要18万"涨价损"

2017-05-17 14:23:21  大河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段伟朵

核心提示|买了二手房,签约了、支付定金了,甚至已经开始还房贷了,原房主却反悔了,不配合办理手续,玩起失踪,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近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二七区法院、惠济区法院等了解到,2016年下半年,此类案例“扎堆”,房主毁约者居多。买方要求房主赔付18万元“差价损失”,法院最终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房主“反悔”,买家索要18万“涨价损”

去年下半年,29岁的赵女士决定在郑州“落户”,经过中介公司的斡旋,最终确定购买惠济区长柳路上的一套房屋,总面积90.94㎡,总价款93万元。

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女士购买吴女士名下房产一套,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赵女士要于立契当天付清首付款,并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带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立契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赵女士向房主支付定金177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2300元,随后又向郑州市一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银行贷款费用13470元。

然而,一连串费用掏下来,房主却反悔了。一个月后,房主单方提出解约,拒绝履行合同,且拒绝向赵女士做任何赔偿。于是,赵女士将房主告上惠济区法院。

房价噌噌涨,损失谁来赔?为此,赵女士要求解约,同时要求房主赔偿相关已支付费用,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8万元。

【判决】判被告赔偿7万元“差价损失”

惠济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佣金的义务,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银行面签贷款合同及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已经支付的各项支出,法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17700元,应予返还;12300元佣金赔偿,被告应弥补,但相关银行贷款手续并未实际履行,且在审理中原告也未提供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办理抵押等手续的相关证据,故1.3万余元的贷款费用损失法院并未支持。

“差价损失”诉求法院会支持吗?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至交易过程中,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涉案房屋在被告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价格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格之差额,应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对该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情况,对该项损失酌定7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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