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刘某离婚后,因刘某“举债未还”,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她面临337万元“共同债务”。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不能单凭借条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5月15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陈女士说自己跑了无数次法院,身上的八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图/记者辜鹏博
5月15日,陈女士的案子开庭重审,当天近20名因婚姻关系负债的人赶到长沙参加庭审。
28岁结婚,36岁离婚,8年婚姻给陈女士留下的是8张法院传票。这些传票皆因前夫刘某“举债未还”被起诉,要求她共同偿还337万元债务。多年来,八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一个案子之前已经在长沙雨花区法院获得改判。
5月15日上午,其余个案子在芙蓉区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一名原告撤诉,庭审持续近9小时,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当天,陈女士出庭应诉,作为被告一方的刘某,与之前的庭审一样未出庭。
原告方
合理怀疑借离婚躲债
七个原告之一的贾某是刘某大学室友,两人关系非常要好。
庭审现场,贾某称,刘某借钱时称其在益阳搞工程开发,还买了两台机器,因为缺少资金想拉贾某入伙来扩大项目,再添置几台推土机。“我当时就和他约定,我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就是怕各种麻烦。”贾某说,当时入股的钱一部分转账,一部分是给的现金。
贾某认为,根据刘某母亲的证明,刘某与陈女士一起开了酒店,结婚的礼金、酒店的经营收入也全部是由陈女士掌管。“我们起诉都是在2011年前,他们两人2012年才离婚,可以合理怀疑是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而且刘某也为家庭做了贡献,刘某借款又不是吸毒或者赌博,而是共同经营生活。”
其余的五名原告都是通过亲戚或者朋友与刘某相识。他们称,刘某在找他们借钱时,说是因为经营需要资金周转。
原告之一的蔡某说,自己与刘某相识后,看到刘某有一家餐厅生意很红火,而且又是亲戚介绍的,才放心将钱借给了刘某。“我就是太相信了。”蔡某称,他先后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借了25万元给刘某,但刘某一直没有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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