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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遛弯遇狗摔倒致骨折 起诉狗主人索赔11万余元

2017-05-16 10:55:23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晨报讯(记者黄晓宇)年逾七旬的张女士在小区遛弯时,因一只宠物犬突然蹿出致其左手骨折,故将宠物犬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张女士诉称,今年年初她在小区遛弯时,同住该小区的陈先生和其太太饲养的宠物犬突然蹿出、导致自己受到惊吓倒地、受伤。送医后经诊断为左手桡骨、尺骨骨折。张女士为治疗上述伤情花费大量费用,事发后其多次主动与陈先生和其太太联系,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张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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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撞成骨折

网络配图

女子被狗撞成骨折是怎么回事?据悉,陈先生和文小姐都是同一个小区的住户。陈先生养了一只金毛犬,文小姐养了一只萨摩耶。两人经常在小区碰面,互称“金毛爸”、“萨摩妈”。2016年6月23日晚上,陈先生外出遛狗时与文小姐相遇并交谈。交谈过程中,二人对金毛犬是否能被陌生人牵走而感到好奇,决定就此一试。谁知就此吃上了官司。

当下,豢养宠物犬已经成为时尚。在住宅区里,随处可见带着狗散步的人们。但这其中也潜藏着一些危险,例如人的安全问题,如果宠物犬撞伤了他人,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撞伤他人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受害人刘小姐在小区中行走时被一只金毛犬撞伤至骨折。为此,刘小姐将狗的主人陈先生和当时牵狗的文小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文小姐各自向受害人刘小姐赔偿8万余元,共计16万余元。

陈先生将狗项圈套在金毛犬颈部,并将狗绳交给文小姐。当文小姐将金毛犬牵走至二三十米开外时,陈先生在远处呼喊金毛犬,金毛犬立刻挣脱狗链,奔向陈先生。恰逢此时,刘小姐从此路过,躲闪不及,被奔跑中的金毛犬撞击腿部而受伤倒地。事发后,刘小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出院后,刘小姐将陈先生、文小姐诉至武侯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手术费等共计16万余元。

狗撞人主人赔偿25万宠物伤人主人有哪些责任

一、狗撞人主人赔偿25万

2015年10月9日下午五点左右,原告李老太太正骑自行车驶在每日都走的某村路上,突然一只小黄狗从道路一侧飞快跑到路上,正巧撞到自行车上,李老太太一下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坐在地上无法起身。事后经诊断李老太太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并且其左侧全髋关节需要全部置换。李老太太在索要赔偿未果之后,将狗的主人何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何女士坚决否认自己是肇事黄狗的主人,并称这条狗是流浪狗。经过法庭调查取证,撞人的小狗在事发后莫名失踪,通过调取何女士家门前小超市的摄像资料,法院根据小狗在事发多日前的行为以及对何女士的态度认定撞人小狗确系何女士饲养的宠物狗。因何女士未尽到狗主人应尽到的管理义务,法院判定何女士赔偿李老太太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二、宠物伤人主人有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物权法,宠物是主人的所有物,对于宠物主人负有管理照看的义务。对于宠物伤人,主人有哪些责任,《侵权责任法》有详细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宠物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欢乐,但也带来更多的责任。作为宠物主人,一定要妥善的照看自己的宠物,在自己生活方便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生活便利。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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