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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管挪用公司70多万 暴露后骗亲友钱堵窟窿(2)

2017-05-05 01:01:51    新文化报  参与评论()人

因诈骗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李某把骗来的钱全部汇入自己所在公司账户上,总算把窟窿堵上了。可是,亲朋好友的钱就再也还不上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她只好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玩失踪。朋友们见四处找不到她,只好到延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她还钱,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于是移送延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并返还给各被害人。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3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实话实说就不算诈骗

新文化记者就此案咨询法律专家得知,如果被告人李某挪用公司资金不还,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挪用资金70多万不还,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五年左右。

法律专家称,可能有人认为,李某已经偿还了公司资金,跟亲朋好友借钱的行为应该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是犯罪。对此,在我国法律审判实践中,如果借款时说的都是实话,钱都用在正当地方,钱还不上就只是民间纠纷。如果借钱时说的是假话,钱用在不正当的违法行为上,那么钱还不上就构成诈骗。比如说,借钱去赌博,却编造理由说用于做生意,这种行为就是诈骗。在此案中,李某先是挪用公司资金,已经构成犯罪,然后为了偿还而编造各种理由借钱,如果借的钱还上了,她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还不上,就构成诈骗。如果借钱时李某实话实说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请大家帮忙,大家还愿意借给她钱,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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