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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物业费纠纷遭物业刁难:每次只能买5度电

2017-05-04 03:51:29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整”欠费业主 这样“维权”不行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时,物业可直接诉至法院进行维权。但现实中,总有物业及物业人员在法律途径之外“另辟蹊径”,妄图通过“刁难”业主实现“维权”。海淀法院提醒,这样做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激化双方矛盾,更有可能因违反法律或合同义务而导致自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一 每次只售5度电 物业赔损失

王先生在某一商圈大厦内拥有一套商住房,由其进行商用出租。购房时开发商承诺房屋系公寓式酒店用房,但王先生购房后发现有所差异,且认为物业向其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比其他业主高,遂与物业公司产生争议。但因未能协商解决,王先生自2014年起开始拒交物业费。

王先生就房屋供电与物业签订有代收代缴合同,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并需持卡在物业公司处购电。因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从2015年起限制王先生及其承租人购电,起初每日只售电一次,后逐渐放开至每日可多次购电,但每次均只售5度电。

上述行为导致王先生先后遭受三位承租人提前解约,理由均为物业公司限制购电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王先生曾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解决,但调解未果。

2017年,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正常售电并赔偿限电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误工损失等。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否认限电,并就其每次仅售5度电存在合理理由未举证证明。而王先生就物业曾经的限电事实提交发票,就承租人的租赁和解约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存在限电行为,判令物业公司就此向张先生赔偿由此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

案例二 扣留业主财物 侵犯业主物权

刘先生系古木家具经营者,在其商业用房内存放有一古木书柜,后刘先生将书柜卖给他人,遂向物业公司申请开门条以便交货。

因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刘先生长期拖欠物业费。基于此,物业公司要求刘先生先交费、再开条。刘先生不同意交费,遂双方僵持。刘先生欲强行搬走书柜,被物业公司扣留。因未能按期交货,刘先生向买方支付6000元违约金。后刘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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