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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担保借钱人却跑路 银行行长为还欠款伪造合同

2017-04-25 14:28:08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2016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受理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为上海领先网络科技公司,被告为青浦区某银行一支行的行长。公司诉称,孟良于2013年4月向其公司借款150万元,直到2016年6月尚未归还,要求归还借款。

行长借钱久不归还

公司负责人详细叙述了借款经过:2013年4月初,上海领先网络科技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孟良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150万。4月16日,领先网络公司经理王瑞刚接到银行短信通知,称公司到账150万贷款。但几分钟后,王瑞刚又接到短信,150万资金被划出去了。

当时,经理王瑞刚认为贷款已经办好了,于是通知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上海轩蓝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称资金一直没有收到。王瑞刚多次询问银行行长孟良,孟良终于告诉他,“我遇到了一点难处,暂时借用一下该笔资金,保证在5月30日前归还。”孟良还写了一张借款150万的欠条。但是,3年过去了,孟良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上海领先网络科技公司只好将孟良起诉到法院。

法官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该案并非只是民事借贷关系这么简单,孟良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于是将案件移送青浦区检察院。

600万欠款系“过桥”资金

孟良为什么要挪用这笔公款呢?青浦区检察员旋即展开工作,发现孟良挪用公款的原因为了归还自己为他人担保的巨额欠款。

事情由家具厂老板张新华说起。2010年,张新华在青浦区经营一家家具厂,主要从事办公、会议家具定制。前几年从一家小厂做起,几年间迅速扩张,订单远销东北及广东,员工由最初的十几人扩大到几百人。张新华2012年4月曾向孟良所在的银行借贷资金600万,周期为一年。转眼到了2013年4月,贷款马上就该归还,但是张新华的资金还没有着落。

孟良看着愁眉苦脸的张新华,告诉他,“我可以帮助你找一家公司短时间拆借一笔资金过渡一下,但是你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张新华一口答应。

第二天,孟良亲自开车到上海顺畅商行,与该商行的负责人讲明了此行的目的,借款600万帮助朋友的公司“资金过桥”,期限一周。顺畅商行的老板一看支行行长亲自陪同来拆借资金,且时间不长,焉有不借之理?于是在没有任何抵押的情况下,顺畅商行与张新华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注明担保人是孟良。

然而,看上去板上钉钉的事情也会发生意外。张新华公司新贷款在孟良支行审批通过后,在上一级银行遇到了麻烦。上级银行考虑到在沪部分家具厂已经出现倒闭现象,且张新华还有其他贷款,为了防止不良贷款,对张新华的贷款没有审批。孟良也傻了眼,自己做的担保,新贷款批不出,顺畅商行的600万欠款如何归还?

孟行长一个电话接着一个电话催促张新华,张新华总是说:“孟行长,实在是没有办法,你要不再帮我一个忙,到别的公司帮我调调头寸。”几天后,张新华“人间蒸发”,无论如何联系不到他。畅顺公司的老板找到孟良,要求孟良偿还600万元借款。孟行长无奈,只得出具了一张承诺还款的书面协议,表示由他来归还这笔借款。

孟良想到一个周老板,曾经向他行贷过款,有些交情,人也比较爽气,也许找他能解燃眉之急。2013年4月10日,周某听说行长借款只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且约定了利息,借给孟行长250万元。一转眼,7天时间过去了,孟行长该还款了。

伪造合同挪用客户贷款

领先网络公司在孟行长的银行有700万的授信额度,2013年4月的第一笔放款是150万元。当时,孟良被逼得快要发疯,于是就瞄向了领先公司的150万元贷款。

领先公司的贷款需要受托支付到与领先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账上,但是顺畅商行与领先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孟良就想到伪造一份购销合同。孟行长还将该合同拿给顺畅公司的法人账兴华,让他在虚假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只是资金走账所用。

之后,孟行长就把合同的复印件交给了银行的信贷员章某,并指使章某按照合同复印件上报进行受托支付,上报后先由孟良在系统内进行审核,然后再逐级上报至上级行审核。

但在检察官审查该证据时,该份合同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合同第一页上的公章一大一小,一个是领先公司在空白合同上敲的章,一个是通过扫描合同内容伪造的章;合同最下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地方,既盖了合同专用章,又盖了公章;最明显的一个错误是,把合同甲乙双方搞错,正确是领先是甲方,对方是乙方,而孟良搞成了张冠李戴,包括里面的签字全是孟良本人所签。为了搞一份假的购销合同,孟良费尽了心思,但却搞得错误百出,粗陋不堪,内行人一看就能看明白。

孟良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律师函,认为孟良没有谋取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构成要件“进行营利活动”。检察官认为,孟良介绍帮助张某从顺畅商行过桥600万用于张某新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约定了利息,其对该笔资金的用途主观上属于明知。孟良挪用领先公司的150万贷款,也是用于帮助张新华偿还600万元的借款,由于该笔借款是用于经营行为,故可以认定孟良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孟良在利用担任银行行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银行日常管理及审核公司贷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应划给客户的贷款150万,用于盈利活动,已经超过3个月的法定期限,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案发后,孟良主动归还了挪用的款项,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韦贵莲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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