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据全明星探爆料,知名女星白百何疑似出轨。日前在泰国与某男子在酒店亲密互动,大概的场景想必不少人都看到了。
爆料后,女明星迅速上了热搜。不少吃瓜群众纷纷表示“惊诧”。
▲微博实时热搜榜手机截图
但有一个疑问至今尚未解开:对于这位全民星探屡次曝明星“猛料”,明星们为啥拿他“没辙”?
今天,探员邀请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帮助大家解开了此中“玄机”,原来,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隐私权的概念与我们普通人不一样!
▲卓伟曝出的视频截图。图片来自网络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人少
赵虎律师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隐私权的概念是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2017年的民法总则也明确写入了隐私权。在此之前我国法律有隐私的概念但没有隐私权的概念,隐私被划在名誉权的范畴之内。
明星也是人,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是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隐私权的范围要比普通民众小一些,这在法律实践中均有所体现。
公众人物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公众人物,比如明星和政客,这类公众人物是主动站在聚光灯下,将自己的一些个人信息主动披露出来,引起公众关注,既然这类人物是主动披露信息,所以在维权的时候,法院会比较谨慎,经常是能不认定侵权就不认定。
另外一种公众人物是被动公众人物,这种人是自己不想成为公众人物,但却被媒体或者网络“挖”出个人信息,这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比主动公众人物要大,比较接近于普通民众。
明星作为主动公众人物,虽然隐私权比普通民众范围小,但仍然受法律保护,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包括在公众场合被拍或者被“狗仔队”跟踪,此时明星无法主张隐私权,这也是作为主动公众人物要付出的“代价”。
揭秘白百合视频难被认定侵犯隐私权
赵虎律师分析说,白百合无疑是主动公众人物,而此次卓伟所披露的视频,也确实是白百合的隐私,但是,这个行为介乎于是否侵犯明星隐私权的一个“界限”上,可能侵权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如果白百合是与自己的丈夫在一个比较私人的空间有一些亲密举动而被拍摄传播,这肯定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此次视频涉及白百合的亲密行为对象并非其丈夫,白百合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她这种不符合道德标准的行为被曝光,法院或许很难认定是侵犯隐私权。
也就是说,主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比如在竞选中的一些政治人物,需要尽量披露自己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其是否足够正直、足够有能力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及个人嗜好是否会影响其行使职权,明星的隐私权与政客类似,但在法律规定上没有政治人物那么明确具体。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图片来自网络
重案解读
爆料拦不住出轨忠诚协议管用吗?
“4.12明星视频”事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都看不下去了,发文《花式防出轨?忠诚协议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吗?》下面来看看,忠诚协议能惩罚对婚姻不忠的当事人吗?
夫妻把房屋所有权写进忠诚协议
唐某与余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当天双方还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有违背夫妻忠诚的婚外情等行为,自愿放弃夫妻共有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2016年9月,唐某与他人同居被发现,后余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并承诺若唐某不再“违约”时给予其永久居住权.
然而,法律界对于余某能不能单独诉请唐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原则上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无异于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协议离婚后或者诉讼离婚时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离婚是损害赔偿的前置程序,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当然属于损害赔偿,亦应以离婚为前提。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应成为不受理即剥夺诉权的理由。首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具有较大改过自新的可能,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可惩罚警醒过错方,挽救陷入危机的婚姻,不能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单独可诉性。
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吧~
夫妻可就忠诚协议提起民事诉讼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过错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若干财产或履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该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均不可否认法律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规制。实现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过错方挽救婚姻。
3.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内容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本不适用合同法的违约条款,但约定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内容便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夫妻忠诚财产协议意在通过签订协议、互相约束、设定责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进信任、互敬互爱并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自愿接受惩罚。
将财产“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延伸,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以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
而民事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诉权是连接民事纠纷与诉讼程序的“桥梁”,目的在于使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行使诉权的方式即行使起诉权。单独诉请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无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亦不违背善良风俗,是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忠诚协议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与民事诉权的适用对象决定了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诉讼。
否则:一方面,忽视感化对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诉请离婚而仅要求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可见余某对婚姻并未彻底失去信心,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而给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权,未对唐某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以财产给付作为代价对过错方唐某的不轨行为予以惩戒只是手段,其诉讼目的在于让唐某认识错误、感化对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复首次受损的婚姻关系、维系多年的夫妻感情。
另一方面,侵犯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在当事人未诉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强制性将离婚作为承担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义务的前置条件,势必导致当事人为解气,无奈下违心地诉诸离婚以惩罚对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复的夫妻感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导致权利救济与“违约”惩罚倒挂。否认其单独可诉性,无异于放任、纵容婚姻不忠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失去对婚姻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