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2万元买下一辆奥迪Q5白用3年还赚128万元
丰都县消费者姚先生几年前花42万元左右,买了一辆奥迪Q5。该车出故障后检查发现,有些部件竟然是加装的。近日,市三中院查明该车属于低配改中配销售,判销售商退一赔三——姚先生白用近3年车不说,还要获赔近128万元。
买辆车转了4家销售商
2014年4月11日,姚先生与丰都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下称丰都销售公司)签订《整车销售合同》,约定姚先生向该公司购买黑色奥迪Q5一辆,购买价为42.66万元,并口头约定车辆型号为技术型(中配)。
经查明,合同签订后,姚先生向丰都销售公司支付购车定金42.66万元。丰都销售公司与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联系车辆并支付购车款42.36万元。这家公司又与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销售公司)联系货源并签订车辆定车合同,并支付购车款41.86万元。
2014年4月21日,丰都销售公司向姚先生交付车辆。此后,北京销售公司将姚先生的信息告知吉林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销售公司),由后者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万元的购车发票。
网络图
一审判3倍赔近128万元
姚先生接车后不久,该车被检测出后雨刮不工作、后排不出风、后视镜不能折叠等故障,原因是加装导致,建议拆除。
姚先生要求丰都销售公司更换车辆无果后告到法院,要求以上4家汽车销售公司连带为其更换诉争车辆,并3倍赔偿购车价款127.98万元。
法院查明,2014年4月3日,北京销售公司以380152元价格,向吉林销售公司购买了本案诉争车辆(奥迪Q5进取型)。奥迪Q5进取型与技术型是不同配置,前者售价要低4万多元。本案诉争车辆原厂为进取型配置,无电动折叠外后视镜、可加热,无三区自动空调等配置。
一审法院以丰都销售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判决其赔偿姚先生127.98万元。
验收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丰都销售公司不服上诉。市三中院二审认为,姚先生与丰都销售公司签订的《整车销售合同》虽未对车辆配置进行具体约定,但买卖双方均认可车辆配置为中配,但交付车辆无此配置,不符合双方约定,系低配车改装而成。姚先生按消法规定,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由出具购车发票的吉林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违约责任,但丰都销售公司对车辆验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市三中院遂改判由吉林销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姚先生127.98万元。如果吉林销售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不能,由丰都销售公司对履行不能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