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黄晓宇)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宣判了一起让人“颇感无奈”的抢夺案件,女子温某因为自己的手机被别人抢走,竟然为了发泄反抢他人手机,最终,温某因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年末一天清晨6点多,温某在地铁10号线石榴庄站入站口准备乘电动扶梯进站时,被一名男子抢走手中的OPPO手机。温某追了几步后没有追上只得放弃,并返回地铁站坐地铁。当在北土城站换乘8号线时,温某跟着一名女子上了地铁车厢,看到该女子掏出手机看电影,温某想到自己的手机被抢心绪难平,头脑一热竟伸手抢走对方的苹果手机,并趁着车门未关转身就跑。被抢的女子迅速追上,在楼梯口截住温某,之后在地铁安保人员的帮助下将温某交给民警处置。
一审法院认为,温某法制观念淡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温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温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温某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市三中院法官对量刑幅度和量刑情节的解释说明,温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自愿撤诉。本案法官提醒,自身受到侵害固然是一件令人伤心愤怒的事情,但这并不是向别人实施侵害的理由。在本案中,温某如果在自己手机被抢后就选择报警解决问题,可能后续的事件就不会发生,因此应切忌冲动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