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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状告市场败诉 检方抗诉帮商户讨回150万

2017-03-09 09:59:59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河南省郑州市光彩市场(下称光彩市场)交付的商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经营条件,商户起诉后却因举证不力而败诉。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介入后,发现审判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以此抗诉,最终商户获赔近150万元。2017年2月20日,该案被河南省检察院选中参评《全国基层检察机关2016年度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优秀案例》。

送法活动发现线索

2015年7月的一天,管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朱长城和同事在光彩市场开展送法活动时,遇到了市场商户杨伟(化名)。

杨伟向朱长城说了自己打过的一场官司:光彩市场的种种违约行为,导致商户无法经营,连年亏损。他和几家商户状告市场管理方河南天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达公司),但最后被判败诉。杨伟越说越激动,更多商户围上来,纷纷诉说委屈。最后,杨伟叹息道:“说了也没用,法院都判了,也生效了,大家都认命吧。”

朱长城向杨伟要了联系方式,并告诉商户,如果有证据证明真的判错了,生效的判决也能改过来。

商户败诉

回院后,朱长城就联系审判机关调来了2013年商户起诉光彩市场案的卷宗开始研究,民行科检察官也到光彩市场实地搜集证据,案情逐渐清晰。

早年的光彩市场曾与北京秀水街、上海襄阳路齐名,是全国三大淘宝圣地。2006年,为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光彩市场升级改造,并于2008年完工。做服装生意的杨伟看准商机,当年与天达公司签订协议:杨伟支付各项费用62.9万元、押金5000元,享有营业房及商铺的经营使用权,服从市场物业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天达公司负责为其提供空调、公共空间卫生、安保等服务,保障商户的经营秩序与经营环境,并承诺于2008年4月20日正式开业。一方违约则以合同总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8年,光彩市场如期开业,但商户们发现市场的物业条件并不成熟,不具备开业条件。随后,因为市场改造、商圈竞争等各方面原因,光彩市场的营业额急剧下滑,前期的老商户纷纷撤离。

2010年11月15日,上海教师公寓高层大火,导致58人遇难,随后全国范围开展消防大检查。在这次检查中,光彩市场的装修因使用违规可燃材料被查封。2010年11月23日,郑州市管城区消防队联合办事处和派出所对光彩市场中的违法装修强制拆除,并责令市场整改。2012年,光彩市场又因消防隐患上了郑州市安监局挂牌督办的名单,再次整改。

2013年,商户以光彩市场商铺不具备经营条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将光彩市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返还所交各项费用、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营业房及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商铺使用权转让费,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商铺,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提供的商铺不具备经营条件,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帮商户讨回公道

2015年8月,7家商户到管城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民行科依法受理。朱长城重点核查了卷中当年公安、消防、安监部门的执法情况以及天达公司当年的市场升级改造计划和相关施工规划,随后向郑州市检察院提交了抗诉意见书。

抗诉意见书认为: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要求商户出具能够证明光彩市场的商铺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相关证据,由于商户没有能够搜集到足够有力的证据,无法证明光彩市场的商铺不具备经营条件,故被判败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光彩市场对向商户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经营条件的商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不应由商户对光彩市场交付的商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经营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还显示,正是由于光彩市场的无序管理等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场迟迟不能开业,市场提供的商铺不符合约定条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情形符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杨伟等商户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营业房及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

郑州市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管城区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并于2015年9月25日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6年6月4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2015)管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天达公司返还原审原告杨伟商铺使用权转让费57.99万元和押金5000元,其余5家商户也得到改判。随后,天达公司主动与剩余商户达成调解协议,同意退还部分费用。经统计,市场需向商户退还资金合计150万元。(张晨宁鲍毅郭翠星)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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