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毛女士通过“法律帮办”微信公众号咨询:我老公在海南开办有一家销售公司,半个月前因患重病去世,儿子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他的日记本上写了一行字,上书“给高最后的安慰,本月分三次给她打款300万元,了无牵挂,下世再聚。”我看后非常伤心,感觉老公与这个“高”肯定存在不寻常的关系。经询问老公生前的朋友,我才得知,“高”是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人员高某,离异单身,已与我的老公在海南同居多年。多年来,老公的朋友们及公司员工都知道他们二人的关系,唯独我和家人由于远在杭州对此毫不知情。经我向银行查询,得知老公在去世前一个月,确实分三次给高某打款300万元。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我应该如何维权。
法律帮办:《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毛女士的老公在已有配偶情况下与高某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毛女士的老公赠与高某大额财产,显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其未经妻子毛女士同意赠与高某钱款,侵犯了毛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高某明知毛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显亦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毛女士的丈夫生前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高某,属于无权处分。故毛女士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返还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情况,也有部分人认为,毛女士的老公是对生前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本人的财产份额的一种自由处分,但“法律帮办”并不认同,理由是: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无重大理由时亦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处分权。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