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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祖孙俩电梯坠亡案一审宣判 维修工获刑

2017-03-02 08:40:34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曾经备受社会关注的“7天连锁酒店电梯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电梯维保单位两名责任人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执行。

2015年,四川一名72岁的老太太带着年仅3岁的孙女来青岛旅游,在7天连锁酒店乘坐电梯时,祖孙俩双双坠落电梯井,当场身亡。

维修违反技术规范致两人亡

事故要追溯到2015年。青岛某电梯有限公司接到7天连锁酒店电话,得知位于营口路32号的酒店内电梯发出焦糊味。业务经理林某违反“双证作业”规定,派出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刘某单独前往维修。

维修过程中,刘某违反技术规范,对制动器简单调整后电梯继续运行,维修过程中并未发现电梯存在其他问题。第二天中午,事故发生,造成72岁的四川旅客吴某及其3岁的孙女周某双双坠下电梯底坑,当场身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对制动器制动力矩及制动衬片与制动轮之间的间隙调整不当,电梯正常运行时制动衬片长时间与制动轮发生摩擦,造成制动衬片过度磨损并因摩擦过热而造成热龟裂、碳化,以致制动时制动衬片不能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表面,且制动器表面摩擦副摩擦因数降低,制动器制动力已不足以保持空载轿厢系统为静止状态及制停其低速上行移动,最终导致电梯轿厢平层、制动器制动后,空载轿厢在对重重力的作用下、在电梯轿门和层门没有完全关闭时向上意外移动,是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涉案电梯由于制动轮与制动闸瓦间隙调整不当,电梯在运行中制动闸瓦衬磨损严重(应该更换),使得制动闸瓦衬与制动轮之间有了非正常间隙。事故发生时,由于制动器失效,制动器正常制动时,制动力矩严重不足,不能有效制停电梯,导致轿厢在对重的重力作用下向上溜车,是造成祖孙二人掉入电梯底坑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维修员刘某应负直接责任,而林某违反安全法规,也难辞其咎,应负领导责任。二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责任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不法事实的表现,均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该连锁酒店的投资公司赔付死者吴老太太近亲属人民币100万元,赔付吴老太太孙女近亲属人民币10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刘某与死者的近亲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各自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谅解。

电梯坠亡案暴露维护顽疾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电梯坠落事件屡屡发生,暴露出电梯维护工作的诸多顽疾。

维保不及时、救援不及时。有的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经常更换、入住率低、物业费难收,导致电梯维修保养经费无法落实;有的小区管理混乱,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缺失,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些使用单位虽然按照质监部门要求,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但存在“压价”等现象,支付的维保费大打折扣,造成维保公司“只维修、不保养”,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为了维修费争执,互相推卸责任,不能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甚至导致操作人员不到位;一些宾馆、写字楼、单位对使用的老旧电梯、运行时间较长的电梯、货梯等,不愿花钱大修保养,以“暂时停用”等为由,不向质监部门报检,而乘客人多或有货物提升时则私自运行。

部分老旧电梯超期服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生产的电梯,设计、生产制造、安装技术不完善,电控、机械故障较多,让乘客十分担心,这类电梯目前逐年减少、报废。但同时,随着电梯产业规模激增,一些小电梯厂不正当竞争,用减少成本等方法生产价格低廉的电梯,质量问题较多。还有,非专业人员操作电梯造成事故也时有发生。

质检人员特别提醒乘坐电梯的人员,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或有证书但已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是不安全的,用户发现此类电梯,要及时举报。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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