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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偷油引火致死 家属起诉公司:未尽到培训责任(2)

2017-02-26 05:29:1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告提出,张某和刘某受雇于一名于姓男子,于某系将车挂靠在金亿航公司,在入职时,未对二人进行岗前培训。

判决

法院: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和同事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结果,刘某赔偿5.2万余元;于某赔偿10万余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与刘某私自向他人出售芳烃,在因油罐阀门未能及时关闭导致油罐车内芳烃泄漏,并喷洒到身上之后,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却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规,在驾驶室内点烟,张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与张某共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同车人员,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规在中途停车,并伙同张某卖油,其并没有对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醒,还积极参与,且对张某的吸烟行为没有制止,在张某身体起火后,刘某也没有积极救助。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对于雇主于某和金亿航公司,法院认为,其并无资质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却使用公司的资质及名义经营,与此事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事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商贸公司作为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将行政机关核准发放给其公司的许可证交给无资质的于某,并允许于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且由于某自行雇佣、管理员工,其行为产生货物运输隐患,应对此事的发生与被告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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