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井作业乱抛物致人死亡
施工作业本该谨慎小心,但刘某某在打井施工时,将卸下的管护丝扔到地面,砸伤致死另一名工作人员。
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1月11日晚1时20分许,柳某某在吴起县振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打井队施工时,将卸下的管护丝扔向地面击中被害人杨某某头部,致使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该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9.8万元,同时该公司表示不向柳某某追偿。
2015年11月12日,柳某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柳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作业安全,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柳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柳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公司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柳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点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定边县人民法院 李彩霞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