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女子离婚案终审前又结婚 一审被判重婚罪

2017-02-18 10:25:59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离婚案终审前与人结婚 女子被丈夫起诉重婚

离婚官司正在二审期间,女孩即与他人领了结婚证,认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丈夫向渭南临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近日,该女孩与后来结婚的男子均被法院认定重婚罪

丈夫外出打工妻子与他人谈恋爱

2010年,经人介绍,21岁的陕北小伙陈龙结识了17岁的渭南姑娘王丽,2011年初,双方订了婚。2013年7月,在王丽年满20岁后,两人领了结婚证。陈龙从陕北老家到了渭南,算是上门女婿。

结婚后,陈龙外出打工。据他讲,妻子2014年在渭南某火锅店当服务员时,认识了同在该火锅店工作的何元,“跟何元谈起了恋爱,很少回家。”发现妻子异常后,陈龙说自己劝过妻子好好过日子,但王丽不仅没和何元分手,反而公然住在一起,还在2015年4月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对这件事,王丽认为,她和陈龙本来就是包办婚姻,在婚前同居的那段时间,陈龙表现还算可以。后来陈龙到自己家后,并没有给她带来幸福。陈龙拿着家里的土地补偿款购买了工程铲车,挣钱后却不给家里生活开支,她提出离婚。没想到,丈夫竟要求她返还10万元彩礼,因她无力给付,丈夫还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使她对婚姻彻底丧失信心,所以才起诉离婚。

2015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离婚案还未终审女方办婚礼产女领证

2015年6月13日,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判决书。陈龙提起上诉,法院将上诉一事通知了王丽。

同年8月,王丽与何元举办了结婚仪式,参加婚礼的人群中有人录像、拍照交给了陈龙。当月,陈龙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丽和何元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同年9月9日,临渭区法院受理该案。数日后,王丽生下一女。9月24日,渭南中院根据陈龙申请作出裁定,离婚案的二审因刑事自诉而中止。9月28日,临渭区法院传唤何元到庭应诉,但何元否认认识王丽,称自己还没结婚。

然而,这一年的12月,王丽与何元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6年7月5日,渭南中院对离婚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的离婚判决。

法院判决重婚罪成立两人被判缓刑

审理重婚案期间,法官曾询问王丽,为何在二审没有结果前和何元结婚?王丽说:“我不懂这些,当时要给娃上户口,所以办了结婚手续。”

何元则辩称,他在与王丽举行婚礼时,见到了王丽的离婚判决书,她的户口本婚姻状况也为离婚,因此以为王丽已离婚。庭审结束后,他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

王丽辩称,她领取一审离婚判决后,第18天审理离婚案的法院才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她以为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她和陈龙已离婚,才与何元举行的婚礼。她的辩护人认为,王丽犯重婚罪罪名成立,但犯罪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宣布无罪。

临渭区法院审理认为,王丽和何元的行为已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两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今年1月下旬,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何元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据华商报记者了解,自诉人陈龙已提出上诉。

>>法律延展

事实婚姻也可构成重婚罪

《刑法》中对重婚罪的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法》同时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是我国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那么,假设王丽、何元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未领取结婚证,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在刑法上,事实婚姻仍然可以构成重婚罪。”陈龙的代理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说,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即在刑事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即使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只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构成事实重婚。

法律界人士认为,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等四种情形,而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后两种不常见,且目前在法律的认定上争议较大。(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