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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人揭秘捕猎售卖穿山甲:捕到后从不会留过夜(3)

2017-02-16 10:41:38  新闻晨报    参与评论()人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媒体快评]

别忘了给吃客“掌嘴”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有媒体搜索公开报道过的9起案例发现,不法分子倒卖穿山甲的手法,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为了把穿山甲卖出更好的价钱,有的送饭馆前打兴奋剂,以显生猛。有的为增重量,给穿山甲体内注射石灰水之类。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丧心病狂的吃客,便没有丧心病狂的捕猎。如果这个关系可以成为共识的话,那么保护包括穿山甲在内的野生动物,别忘了给吃客“掌嘴”。

但是从9起案例看,被办案的对象,几乎清一色是倒卖销售、烹饪经营的商家。唯一在案例中出现的一名吃客,是广东移动通信公司东莞分公司调度中心原总经理林某,且他不是因为吃了穿山甲而被查办的,只是在受贿中,包括了被行贿方请到一家“比较偏僻的吃穿山甲的饭店”吃饭喝酒收了钱。

从科普的角度说,运输途中注射镇静剂、交易之前注射兴奋剂,吃下这些穿山甲,确实如同办案人员所说的那样,“可能没补到,反而先被毒倒了”。但从法治的角度说,“毒倒”不是一个最恰当的警告吃客的“猛料”,准确的猛药应该是用法治戒尺去掌他的嘴。

重金诱惑之下,必有猎杀野生动物的“勇夫”。而相对于穿行在深山老林抓穿山甲的“勇夫”,暗藏在偏僻之处卖穿山甲的饭店,能花千元吃顿穿山甲的,想必受教育程度、社会及经济地位,远远高于前者。他们才是法治面前最剽悍的“勇夫”。

正是因为他们的敢吃、会吃、能吃,才使得越来越多的野生保护动物,在市场上更加珍贵,在大自然中显得更加珍稀。

但是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处罚的对象偏重于捕杀者、交易者,明显忽视了吃相难看的吃客。并且,即便对于捕猎和交易的对象,处罚大都在“捕猎物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必须让违法捕猎者手下留情,但更要让吃客们嘴上留情。法律不打或者只是轻拍吃客的嘴,捕猎者的手就不可能收回。当丧心病狂的吃客可以轻松穿越在法治的漏洞之中,穿山甲们离我们的大自然,当然就会越来越远。

(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关键词:穿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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