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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官员被曝开房后自杀 泄密警察被判刑(图)(2)

2017-02-10 10:35:4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据相关媒体报道,同年8月初,永嘉县公安局纪检部门对缪甲进行立案调查;8月中旬,永嘉警方对缪甲做出行政撤职并辞退的决定。

去年4月6日,缪甲主动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

审理焦点

私自查询他人信息是违规还是犯罪?

与官员自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审理中,缪甲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辩解自己并非主动要给缪乙查看王某的个人信息,照片是缪乙偷拍的,王某的死亡与他没有直接联系,他的行为确实系违规,但不应该构罪。同时,缪甲的辩护律师也提出,缪甲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缪甲以及辩护律师人提出的“不构罪”辩解和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中,永嘉法院逐一进行评判。这些也成为此案审理的焦点——

为什么是滥用职权?

律师辩解:缪甲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他对缪乙和黄某预谋发帖行为事先并不知情,对缪乙偷拍行为也无法预测。王某的开房信息被偷拍,系缪甲疏忽大意造成。

法院评判:缪甲身为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因非工作需要等正当事由,违反规定使用数字证书多次查询被害人王某身份信息、开房记录等个人信息,又将电脑查询结果交由无权获取个人信息的缪乙控制之下,系不正当履行职权,属于滥用职权。而且,他应当预见到被害人的信息被缪乙非法获取的可能性,具有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

所拍的是否就是发帖照片?

律师辩解:缪乙偷拍的照片未经缪甲辨认,究竟偷拍的照片与帖文上的照片是否系同一张照片存在疑问。

法院评判:黄某、缪乙均供认,他们附帖发布的图片,确系缪乙从缪甲处查询后拍照存储所得,缪乙还供认自己趁缪甲离开之际拍摄照片。而缪甲也供认,他应缪乙要求查询王某的个人信息,后未关闭电脑查询界面,且留缪乙一人在办公室内。他们的供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涉案帖文所附图片系从缪甲处获得。

民警滥用职权与官员自杀是否存有因果?

律师辩解:王某的死亡与缪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控缪甲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评判:王某死亡结果虽然并非缪甲直接造成,但因缪甲滥用职权,才使得黄某、缪乙非法获取具有相当程度隐秘性的王某的个人信息,后附帖发布到相关网站,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使得这些信息的知情范围扩大到全市、乃至全国范围,给王某正常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后王某自杀。

缪甲的滥用职权行为系此案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王某的死亡结果,可作为缪甲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来认定。

法庭判决

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

“免于刑罚”意见被否

庭审中,律师认为,如果认定缪甲构罪,那么他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的辩解是对案件定性的一个认识,并非翻供;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就此,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缪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结合缪甲仅非法让黄某、缪乙获取了王某的个人信息,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免予刑事处罚,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缪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新闻+

发帖男子一个获刑1年一个被判10个月

不服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中的黄某、缪乙,之前已被判刑。

2015年3月,永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缪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可是,一审判决后,黄某、缪乙均表示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黄某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而缪乙上诉则要求“从轻改判”。

2015年6月,温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黄某、缪乙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他们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温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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