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2日讯(本网记者张立庆)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2条,主要内容在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殊情况下有履行赡养义务
在家庭保障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得违背老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经常探望;对被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监督其探望。
独生子女员工父母生病住院的,用人单位应给予10天护理时间
在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虚假的手段或者不正当的方式,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
公安等管理部门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将同级福利彩票公益基金本级留存部分的6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资金应当用重点用于社区、农村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每年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构建对失能、失独、空巢、孤寡、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体系,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
专门为老年人建立专长信息档案,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
参与社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要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赡养扶养不在房屋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