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男子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被抓 或将获刑(2)

2017-01-18 04:06:28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为,李先生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评论行为是出于恶意,也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销量下降与被告的差评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阮齐林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商品有瑕疵,消费者有权进行批评。法律或淘宝规则并未对买家应如何给予评价设定标准,消费者基于交易情况给出差评的行为和职业差评师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评价是否基于事实。正常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进行质疑,基于自身体验做出主观判断,如评价“假货”等,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不应承担责任。而职业差评师给予的差评是虚假的、捏造的,并不符合商品本身的客观事实,对到卖家店铺浏览的目标人群都能产生影响,相当于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评价,如产生恶劣影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三砸“双菱”空调案

2001年4月,陈恩、金月根、金家祥等三人共同承租了某度假村客房部后,向连云港一电器公司购买了84台(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双菱空调器。2001年11月,陈恩等人以质量问题为由,向上海双菱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投诉,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当年12月及次年1月份,时任记者的钱广如在利诱下,先后采写了有关上述事件的两篇报道,在南京某报上登载。2002年3、5月间,陈恩、金月根、金家祥三人分别在上海、南京两市商业、交通要道,三次悬挂“双菱空调、质量低劣”的宣传语,当众各砸毁双菱空调一台。

2003年7月,上海市一中院对这起国内首例损害商品声誉案做出终审判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陈恩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等3人罚金3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陈恩等人在只有个别空调可能存在瑕疵,且尚未完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即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散布有关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的言论,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行为。陈恩等人先后3次砸毁双菱空调的行为,经多家媒体报道、转载,使双菱空调销售量下滑,造成众多商家质疑,被迫终止、变更多份销售合同。经审计,共造成经济损失57万余元,且双菱空调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遭到重创,应认定陈恩等人的行为对双菱空调的声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故原审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说法:杨乃超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争议的商品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明知没问题而故意捏造,具有损害企业名誉的主观故意。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得到商家的合理解决,消费者一时气愤“砸”了,那充其量只是维权行为欠妥,或过激,并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商品根本没有质量问题,却被人说成“质量低劣”当众砸毁,那么砸的人既“捏造了”又“散布了”虚假事实,就构成犯罪。

杨乃超提醒,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避免采取过激方式维权。 华商报记者 刘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