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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扣车83天 车主提车时发现“车没了”!(图)(2)

2017-01-11 15:52:0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王再荣称,他并非不愿意交车,但交车要有前提条件,即对方必须把其所欠债务还清。

为讨回车辆,刘贵玲由被告转原告起诉王再荣,要求返还车辆及车内钱款等,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31日,靖边县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先后作出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一审和终审判决。

但时至今日,刘贵玲依旧没能要回车辆。

靖边县法院负责人表示,鉴于当事人刘贵玲已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并且两级法院亦先后作出“返还车辆”的判决,“下一步,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我们将配合进行强制执行,返还其车辆。”

法院执行程序存瑕疵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对“北京时间”表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法针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等事项。

罗娟律师称,在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不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法院便直接做出扣押裁定,也没有制作笔录,在这个过程中,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外,法院在发现错误以后,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保全裁定,而不是等到83天后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才裁定解除扣押。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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