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超车起冲突男子斗气向后车扔酒瓶致同车人身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王某乙驾驶的车沿22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282公里处时,王某甲驾车准备自右侧超车,田某某认为王某甲驾驶行为不当,遂打开车窗将啤酒瓶扔向王某甲驾驶的车辆,酒瓶砸中王某甲的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损坏。之后,王某甲驾车与王某乙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乘员袁某某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回忆起当天晚上的惊悚一幕,后车驾驶员王某甲仍心有余悸。当晚7点多,他驾驶江淮瑞风小型客车载妻子孟某甲沿220国道由北向南回孝里镇。行至孝里镇下巴桥时,前方顺行车道内有辆红色五菱面包车,他打左转向灯欲从左侧超车,对方没有让行的意思,而此时恰好一辆大货车迎面驶来,他只得减速驶回原车道。
“过了一会儿,我想在面包车右侧超车,我车行至对方车中门位置时,面包车上一男子降下中门车窗骂我,接着加速向前行驶,我车继续向前行驶了几秒,对方车窗中扔出一个圆柱形绿色物体,直接把我的车前挡风玻璃砸成了蜘蛛网。”王某甲后来才知道,这个圆柱形物体竟是一个啤酒瓶,时速八九十公里飞速砸来,十分惊险。
被砸后,王某甲很生气,加速去追对方面包车,想把对方拦停后理论,当时一着急,往左侧打了一把方向,两车发生剐擦,面包车撞到右侧路边树木。
“路怒症”猛于虎,易引发事故。
剐擦后车撞护栏致同车朋友身亡
而前车司机王某乙的说法略有不同。他称,在行驶过程中王某甲的瑞丰商务车超过了他,过了一会儿,他从该车右侧又超了过去。当他行驶至一个大下坡路段时,瑞风车从左侧超越,两车齐头并进时瑞风车向右变向挤他,此时坐在他车里的朋友田某某降下车窗骂对方司机王某甲,瑞风车又回到他的车后面行驶,随后他在行车道内正常行驶,从右侧反光镜看见瑞风车在他车右侧,后来不知为什么就发生了事故,估计是对方车左前角剐碰了他的车右后角。
两人的说法虽有些许出入,但都道出了一个共同的事实,就因为一次超车,两名司机便互不相让,开起斗气车。而坐在前车的田某某扔酒瓶的危险举动,让矛盾急剧升级,最终酿成惨剧。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发生时,两辆小型客车由北向南同向行驶,行驶在后的小型客车车身前部左侧与行驶在前的小型客车车身右侧后部剐擦接触,行驶在前的小型客车向右转向,其前部左侧与道路西侧树木碰撞接触,遇树木碰撞反弹,沿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其左侧后门与护栏立柱剐擦接触,左侧后翼板、后部左侧在旋转过程中与树木再次剐擦接触。
其中,行驶在后的小型客车时速约92公里,行驶在前的小型客车时速约82公里。在如此快的车速下,不论是前车向后车扔酒瓶,还是后车提速找前车理论,无疑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被告人田某某是河南人,当天他和妻子孟某乙、袁某某坐王某乙驾驶的五菱面包车沿220国道从济南回河南,原本只是车上的一名乘客,却成为酿成事故的“元凶”。而坐在同一辆车上的朋友袁某某更是无辜,竟因田某某的危险举动而丧命在回家的路上。
事发时车辆密集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直到法庭上,田某某还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他辩称,自己向王某甲车辆扔酒瓶仅针对王某甲个人,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想法。
田某某的辩护人也认为,田某某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长清区法院认为,事发路段系国道,事发时往来人员车辆较密集,田某某明知往高速行驶的车辆上扔掷杂物会危害公共安全,对此持放任态度,并予以实施,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长清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田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