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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球射击摊撞上天津“治枪患” 摊主:命不好(4)

2017-01-06 23:22:5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这位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10月12日当晚,天津市河北区公安分局从上述大悲院码头附近“查扣102支枪状物,经鉴定,其中40支为枪支。”

他没有透露查扣枪支的具体型号,“以法院公布信息为准。”

而赵春华一审判决书中,用的一律是“枪支”。

1月4日,赵辉父母告说,赵辉的枪有一部分是通过一个流动卖家购得。该卖家每隔半个月、一个月左右会去一趟大悲院码头附近推销这种枪,“有的几十块,有的一百多”。

天津市河北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警方一直在追查赵春华等人枪支来源,根据侦查到的线索,11月份在河北白沟查获了涉嫌贩卖枪支的嫌疑人。

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议

气球射击摊用枪入刑,引发读者、网友对枪支鉴定标准的热议。

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

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中国司法机关此前对枪支的认定,是基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上述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称,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过实验得出了数据: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因此,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公安部于2007年10月29日,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年3月1日实施)。这一新标准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也就是说,目前的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鉴定标准,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赵春华一案,关键点在于“我们国家对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定义标准非常低”

余超说:“根据《刑法》第九条普遍管辖的规定,若另一缔约方依议定书并不认可我国司法机关依现标准所认定的‘枪支’,则会出现境内‘罪犯’被判处极重刑罚而境外共犯却‘逍遥法外’的怪事。相应的,我国香港地区的‘枪械’认定标准是内地的4倍,我国台湾为内地的10多倍。这样一来,一些在台湾、香港完全合法的成年人枪形玩具,一旦入境就会成为军火,势必面临走私武器罪的极其严厉追究。”

对于赵春华案,余超认为,“如果机械司法确实可以这么判,但是,老太显然持有并非出于恶意,也没有去用来暴力犯罪,更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不能用过低的标准沾边就是犯罪。”对于天津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认定的赵春华等“持有”枪支的事实,余超表示,这个就是“严格性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和方法、结果和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法院阶段也可以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1月3日,徐昕代表赵春华向河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他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徐昕在上诉状中说,“玩具枪不是枪支,以真枪对上诉人定罪量刑违反常识常情常理,上诉人毫无犯罪故意,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摆摊谋生行为也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上诉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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