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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被查副局长为恢复工作找"能人"铲事 被骗710万(2)

2017-01-06 11:38:59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刘某说2014年2月在北京见到程某和自称来自中纪委的王主任,二人说可以给刘某办这件事,但需要400万元。

“我当时表示要考虑考虑,觉得钱款数额太大,不想办。”刘某说,但是薛某告诉他,已经拖上人了,如果出尔反尔,程某会不高兴,会动用关系,让他出不了北京。无奈,刘某回老家凑了500万元又返回北京。

2014年3月16日,在海淀区万寿路一宾馆房间,刘某给了薛某、程某400万元现金,程某给他写了承诺书,内容是收其现金400万元,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让即墨市检察院停办案件,按照撤销程序出具法律手续,解除对其本人及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恢复工作。

薛某作为担保人和见证人签字。七天后,案子毫无进展,刘某打电话问程某,程某说钱已经给了王主任,具体情况让问薛某,薛某说半个月结案。半个月后,程某、薛某又找各种理由推脱,称举报人花了2000多万元,还找了中央领导,他们需要找关系平息这件事。

报警后再次被忽悠

“我一直抱有幻想,直到后来联系不上薛某,感觉自己被骗了,就到派出所报警”刘某说,后来警察让他配合将程某约出来,于是刘某以想见一下那个王主任的名义,让程某将王主任约到万寿路附近一个茶馆,见面时那个王主任承认从程某处拿走400万元,当月20日前能办好。

“于是我又相信了,后来王主任离开了,我感到自己还是受骗了”刘某说于是自己通知民警到茶馆抓获了程某。

刘某说除了给出的这400万元外,自己还给了顾某175万元办事用,而顾某扣下45万后给了程某130万元,程某等人被抓后,顾某将扣下的钱退还给了刘某。

骗子连同伙都骗加价要钱

在庭审中,几名被告人称自己并不是拿钱不办事的人,他们真的找过相关部门办事,事情没有办成是因为刘某介绍情况有所隐瞒。

程某供述称,他先是找过两个朋友办刘某的事,并按照朋友的要求向刘某要了70万元,但是朋友说刘某的案子比较复杂,退还了70万元后推荐了赵某,而赵某说办这件事需要400万元。

为了办刘某的事,程某找到朋友陈某询问,陈某向其引荐了自称国管局房管处处长王某和自称全球华人联合会的总经理高某,王某说办事需要一个月,但一个月后却没有结果。

后来几个人商量这件事该如何办理,结论是还要继续托人。于是王某和高某找到了自称国安局的邹局长,邹某称要300多万元活动经费,赵某等四人商量后决定向程某要400万元,收到400万元后,他们只转给真正办事的邹某300万元。

六被告人因诈骗罪获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薛某、程某等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程某等三人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诈骗所得赃款未全部退缴,故不予减轻处罚,可予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赵某和王某各10年,罚金20万元,此前,一中院判处邹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一审判决后,六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分别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薛某、程某等人犯有诈骗罪的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

2016年10月13日,市高院二审以诈骗罪改判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诈骗罪改判薛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20万元。王某9年,罚金18万,高某6年,罚金12万,维持赵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万元,另外,邹某也被改判,13年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

因证据不足检方未起诉被举报官员

2012年10月24日,山东省即墨市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犯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27日,即墨市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即墨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刘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月5日,青岛市检察院指定市北区检察院管辖此案。同年10月21日,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认定刘某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关键词:山东骗钱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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