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张思佳)曹云金与拍摄方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轮公司)签订合同拍摄电影《爱神箭》,电影未开拍便生发纠纷。曹云金诉拍摄方支付剩余片酬,拍摄方则反诉曹云金“耍大牌”。昨天,海淀法院判令支持了曹云金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求。
曹云金及其上海曹云金影视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曹云金工作室)诉称,2015年9月12日,曹云金工作室与一轮公司签了《演员聘用合同书》,约定由曹云金饰演电影《爱神箭》中林冬一角,2015年10月12日前,一轮公司应足额支付曹云金第二期款项40万元。然而,曹云金及其工作室虽多次催促,一轮公司一直推诿并拒绝支付其第二期余款10万元。曹云金认为其有权暂时停拍,并诉请海淀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一轮公司的聘用合同,一轮公司赔偿其二期余款及相关损失45万元。
一轮公司则反诉曹云金“耍大牌”,称曹云金嫌公司订的五星级酒店“网上有差评”,新换的酒店又嫌旧,嫌公司从深圳租的GMC房车“伸不开腿”,要求公司从北京调房车,“在拍摄的第一天,曹云金便迟到两个小时零二十三分钟,致使剧组近200名演职人员无法开始拍摄。”一轮公司称,曹云金拒绝穿剧组为其定制的表演服装,强令公司为其购买高档服装等。一轮公司反诉曹云金解除合同,并退还公司之前已付的40万元片酬,另赔偿相关损失32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曹云金入场前付清第二期报酬,构成违约,曹云金工作室有权在迟延付款超过15日时解除合同。而一轮公司主张曹云金工作室违约,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认为,曹云金工作室已收的4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视为一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最终,海淀法院支持了曹云金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并驳回了双方其他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