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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犯因伤遭看守所拒收 三年刑满后又被抓(2)

2016-12-25 20:32:22  网易新闻    参与评论()人

母某军的妻子称,在判决书中所标注的服刑期内,母某军除了治病外,其他都过着正常人的生活,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未逃跑过,且家庭住址和电话都没有变化。

在过去的3年里,没有任何人通知母某军及家属定时定点体检,或再次收监等信息。

2016年12月20日,深读记者来到路北法院,但未能见到主管刑事审判的李姓副院长。

截止发稿,记者多次拨打李副院长电话和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发短信说明意图后也未收到任何回复。

随后记者来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政治处负责人介绍案情后,该负责人表示“也觉得该案‘奇怪’并同情母某军。”但是因该案并未到中院层面,并无权干涉和“过问”。

主审法官:确实有点儿不大对劲

在唐山采访期间,记者联系到主审该案的梁姓法官,回想起此案,梁法官也有诸多疑问。

据梁法官介绍,母某军在车祸中双腿致残,在侦查阶段看守所就拒收,法院判决之后,按照法律程序将罪犯送到看守所,看守所认为其生活不能自理,再次拒收,当时罪犯就放了。

“我个人意见,如果看守所不收,法院应该按照程序做保外就医鉴定,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够保外就医条件,人家肯定在外面呆着治病。如果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那什么时候收监都有道理。现在经过这么多年了,伤养好了又要收监,确实有点儿不大对劲。”梁法官说。

路北法院另一位熟悉此案的法官对此表示,如果看守所不收就必须走保外就医程序,这是刑诉法规定的程序,但是这个案子当时没有做。现在当事人病治好了,刑期都过了,又给抓进去了,法律依据在哪里?

专家:办案单位有过错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母某军这种在投监时因伤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原审法院应该对罪犯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不适合羁押的,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手续。

但从母某军的案件来看,当时的原审法院并没有做这些工作,导致了母某军在家生活三年的事实。如果当初法院办理了这些法律手续,母某军在家的时间是可以被计算入刑期以内的,但因为没有这些手续,所以他这三年都不会被计算进入刑期。

张平表示,从案件本身来看,办案单位特别是原审法院是存在过错的,也可以说具体的承办人涉嫌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行为。

保外就医及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身患严重疾病的;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监外执行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责任编辑:马少騄 CN061)
关键词:看守所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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