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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告养父”?别骂了,先学学收养法吧

2016-12-21 16:54:45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法律常识】“养女告养父”?别骂了,先学学收养法吧

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小芳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一时间“白眼狼”及反对法官的骂声四起。

【收养法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从法律层面分析,法院判定“收养关系无效”,却是合理合法,无可争议。《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这名单身的养父,在收养刚刚出生的女婴时,才刚满31岁,从这个角度说,被“抛弃”的养父当年收养“养女”时,与养女之间的年龄相差不到四十周岁,这意味着当年的收养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收养行为。换言之,养女要求解除与养父之间收养关系的诉求,以及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再者,养父收养女婴时,虽征得女婴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综上所述,养父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理应认定无效。

方崇财无法像常人一样表达,只是拿着“养女”的照片,喃喃自语

【养女“抛弃”养父意味着不用养老?】

一方面,养父有权要求养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虽然相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了,但这也并不等于养女绝对已经没有了赡养责任。《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换句话说,作为单身汉的养父在被养女“抛弃”之后,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还没有子女赡养,意味着作为已经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仍然依法需要向昔日的养父支付生活费,给养父养老送终,让养父老所有养。

【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着诸多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存在无序收养的现象。一些人出于爱心和其他目的,通过各种渠道收养孩子,既不办理收养手续,也不注重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导致纠纷不断,甚至出现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过去收养弃婴可以说乱象丛生,像这位养父这样因年龄不符和无收养手续失去收养权的还在其次;借收养弃婴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违法事件也时有发生。此前曾发生多起案例均系无序收养导致:2013年1月4日,兰考民办孤儿院一场大火,不仅烧出了非法收养弃婴乱象,也烧出了公共救助机制的严重缺位;2016年2月份,46岁的商欢锋愁眉不展,眼看着中考的日子越来越近,可是因为一直没有户口,女儿连报名都成了问题。造成这一囧况的原因是女儿系15年前抱养来的,但是按规定商欢锋不符合收养条件,上户口也就无从谈起。

【如何规范民间收养乱象】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并非是禁止个体收养弃婴,而是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收养弃婴必须按程序办事,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避免“养女告养父”之类的尴尬事件发生。然而,规范民间收养行为,严禁个体私自收留弃婴,首先需要公共救助机制挺身而出,在收养弃婴上担负大任,充当主力,不给民间非法收养预留空间。毕竟,对于弃婴来说,来自政府的救助远比民间个体的收养更有保障。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救助措施,专门救助这些失去父母关爱的幼童。司法部门应积极提供法律救济,帮助他获取应得的抚养赔偿。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救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使民间收养规范有序,能够温暖真正需要救助的儿童。

网友声音

@东郭师傅:有些事不能只看标题就轻易发表评论。

@湖南株洲花石乡仔:自古传统生身父母小,养身父母大,从婴儿养大到成家立业生子的女儿怎么能在养父年迈需要养女尽孝时告养父收养违法?这不是白眼狼又是什么?法律居然助纣为虐!百善孝为先,中国文化如何复兴。

评论观点

南方网何勇:即便是从法律角度说,养女解除与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之后,并不等于养女对养父就一定没有了养老送终的责任和义务,更不等于养父白养了十几年的养女。要知道,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北青报斯涵涵:“养女告养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父也可以告养女,要求给付被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二者并不矛盾。

光明网张西流:养女告养父“收养无效”,再一次应证了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的诸多弊端。

“养女告养父”引发热议,司法部门不妨以案说法,以法服人,并以此弘扬法律权威,纠正民间非法收养的乱象,而广大网友也要摒弃简单化、情绪化的非法治思维,理性思辨,对“养女告养父”不能只是一味地叱骂。

小编认为养女解除与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我们应当尊重这种法律上的选择。但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依然要给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养父养老送终,不用担心被“抛弃”的养父无人养,这是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另外更重要的是小芳要妥善处理好婆家与“养父”的关系,尽力为其提供物质赡养与精神慰藉。毕竟,收养关系可解除,养育之恩大于天。否则,既不能卸载良心负担和舆论压力,也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一个不良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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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伟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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