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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告养父”?别骂了,先学学收养法吧(2)

2016-12-21 16:54:45  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并非是禁止个体收养弃婴,而是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收养弃婴必须按程序办事,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避免“养女告养父”之类的尴尬事件发生。然而,规范民间收养行为,严禁个体私自收留弃婴,首先需要公共救助机制挺身而出,在收养弃婴上担负大任,充当主力,不给民间非法收养预留空间。毕竟,对于弃婴来说,来自政府的救助远比民间个体的收养更有保障。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救助措施,专门救助这些失去父母关爱的幼童。司法部门应积极提供法律救济,帮助他获取应得的抚养赔偿。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救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使民间收养规范有序,能够温暖真正需要救助的儿童。

网友声音

@东郭师傅:有些事不能只看标题就轻易发表评论。

@湖南株洲花石乡仔:自古传统生身父母小,养身父母大,从婴儿养大到成家立业生子的女儿怎么能在养父年迈需要养女尽孝时告养父收养违法?这不是白眼狼又是什么?法律居然助纣为虐!百善孝为先,中国文化如何复兴。

评论观点

南方网何勇:即便是从法律角度说,养女解除与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之后,并不等于养女对养父就一定没有了养老送终的责任和义务,更不等于养父白养了十几年的养女。要知道,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北青报斯涵涵:“养女告养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父也可以告养女,要求给付被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二者并不矛盾。

光明网张西流:养女告养父“收养无效”,再一次应证了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的诸多弊端。

“养女告养父”引发热议,司法部门不妨以案说法,以法服人,并以此弘扬法律权威,纠正民间非法收养的乱象,而广大网友也要摒弃简单化、情绪化的非法治思维,理性思辨,对“养女告养父”不能只是一味地叱骂。

小编认为养女解除与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我们应当尊重这种法律上的选择。但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依然要给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养父养老送终,不用担心被“抛弃”的养父无人养,这是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另外更重要的是小芳要妥善处理好婆家与“养父”的关系,尽力为其提供物质赡养与精神慰藉。毕竟,收养关系可解除,养育之恩大于天。否则,既不能卸载良心负担和舆论压力,也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一个不良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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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伟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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