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据安徽商报报道看个烟花,眼睛被砸伤最终失明,留下永远的残疾。身体和心理的伤痛应该由谁来负责?近日,合肥市中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因观看烟花给身体造成伤害的纠纷案件,受伤的是长丰县某幼儿园的园长张女士(化名),她将烟花的生产厂家、代理商、销售者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中,30米的安全燃放距离成了辩论的焦点。
看烟花眼受伤留下八级伤残
去年4月4日,张女士的丈夫方某某(化名)从长丰县双墩镇李某某的烟酒店中购买了6个“笛音声响”的烟花。当天下午,张女士丈夫将他购买的烟花在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某处燃放。张女士当时在一旁观看,在烟花燃放过程中,突然有不明物体砸中张女士右眼,当时疼痛不已。
事发后,张女士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角膜上皮局限性脱离,虹膜离断等。后来前往北京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眼睛受伤过重已经没有办法治愈,也看不见东西了。经鉴定,张女士右眼盲目4级以上,属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人人都要担责
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女士将烟花生厂商、代理商以及最终实际销售烟花的烟酒店(下称销售商)告上法庭,进行索赔。长丰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由于本案各方均未对涉案烟花进行相关鉴定,不能确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产品可能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燃放等任何一个或几个环节出现问题,应由生产商、代理商、销售者、消费者案外人方某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每方承担22.5%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烟花生产商、代理商、销售商分别赔偿张女士48408.7元。
一审判决过后涉事各方上诉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生产商、代理商以及销售商均提出了上诉。张女士认为,涉案烟花是低空倾斜爆炸,她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10%的责任。烟花生产商认为,产品是合格的,出产都经过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商称,该产品在外包装上显著位置印有该烟花燃放的详细说明,“厂家已经尽了提示、警示说明义务。而作为代理商销售该烟花没有过错。”实际销售商烟酒店则认为,烟酒店作为销售该烟花没有过错。张女士及其丈夫作为消费者,应当预见到燃放烟花潜在的危险和后果,因此该后果应由消费者自己负责。
终审改判生产商和燃放者担责
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在醒目位置标有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并经相关检验为合格产品,但由于该产品属于易燃、易爆,无法排除在生产中存在个别烟花有缺陷的现象。代理商、销售商不是生产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张女士右眼炸伤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市中院认为,作为生产者应对张女士右眼炸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张女士的丈夫,在燃放烟花时,未能详细阅读该烟花爆竹外包装注明的安全燃放距离,致使将站在一边观看的张女士右眼砸伤,应该承担40%的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终审判决,烟花生产商赔偿张女士12.9万余元。
疑问
受害人也要担责?
据了解,涉案的烟花由安徽省长丰县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代理商)总经销,由湖南临澧县某花炮厂(下称生产商)制造,产品外包装上注明安全燃放距离30米以外。事故发生后,代理商员工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将事故烟花带走。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在观看烟花燃放时,未保持安全距离,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