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支付工资逃匿数月 公司代理人获刑1年罚5万
华商报讯(记者 佘晖)工程完工后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在相关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张贴在建设公司大门后,公司代理人逃匿数月,后在甘肃落网。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代理人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拖欠工资拒不接受处理
数月后在甘肃被抓获
2014年7月6日,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高某为公司代理人,负责第一项目部全面工作。2015年5月15日,高某以建设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幼儿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为某物业办公楼扩建工程。2015年5月15日至8月10日,刘某、周某、张某先后承建该工程相关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高某分别欠刘某等23名工人、周某等11名工人、张某等18名工人工资452280元、160330元、125400元,总计738010元,高某拒不支付。
刘某向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9月14日,该局工作人员短信通知高某,要求其到劳动监察大队处理,高某没来。同年10月22日,该局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建设公司在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23名工人工资,后该局工作人员将决定书张贴在建设公司大门处。高某逃匿,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今年1月18日,高某在甘肃省金昌市被抓。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拖欠工人工资738010元拒不支付,而后又逃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自己仅欠刘某23万余元。
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凡未经该程序的部分不能计算在本罪数额之内。高某拖欠工资数额应以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中确定的数额为准,故对高某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应予采信。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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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处等张贴文书
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该法条。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补充规定中对于刑事立案、公诉前支付报酬并赔偿的,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