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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女儿遗体弃垃圾桶 因其害怕乘车被拒(图)

2016-11-24 10:59:1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父亲怕乘车被拒 将女儿遗体弃路边垃圾桶(网络配图)

父亲怕乘车被拒将女儿遗体弃路边垃圾桶(网络配图)

原标题:父亲半道弃女儿遗体被调查

京华时报讯(记者吕高见)19日晚,陕西省汉中一垃圾桶里发现死婴。昨天下午,记者从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获悉,女婴来自甘肃康县,曾在汉中市妇女儿童医院接受救治,女婴死亡后其父亲将尸体自行带走,因担心乘车被拒,于是将死婴丢弃在垃圾桶内。目前,黄某某已被要求接受调查。

11月19日晚7点左右,有群众报警,汉台城区石马商城对面运达市场垃圾桶里发现一名死婴。当地民警接警后,立即联系120急救人员及刑警大队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汉中市中心医院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火速将婴儿送往医院救治,回院后经诊断,确认女婴已经死亡。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通报称,经查证,18日下午2点许,来自甘肃康县的黄某某乘坐当地医院的急救车,将其出生不久、生命垂危的女儿送到汉中市妇女儿童医院抢救。

昨天下午,记者从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获悉,女婴在汉中市妇女儿童医院抢救至19日16时许,没有起色,靠吸氧维持生命体征。院方告知黄某某,女婴存活率极低,问其是否继续治疗。因已经花费1万多元,黄某某考虑再三,最终在《放弃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

停止治疗几分钟后,女婴死亡。为了省下火化的费用,黄某某决定将尸体自行带走。黄某某带着死婴离开医院后直奔车站,因害怕乘车被拒,上车之前将用被单包裹的死婴丢弃于路边的垃圾桶内。

遗弃尸体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父亲将已经死亡的女婴遗弃于垃圾箱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因为其遗弃的尸体。尽管如此,该父亲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也会受到人们道德上的谴责。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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