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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股东向中金集团高管行贿370万元 获刑3年

2016-11-21 06:00:03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在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收购湖南省会同县大叶塘金矿探矿权及开发过程中,拥有金矿部分股权的某公司总经理胡某,向中金集团总经理孙兆学和集团总工程师兼地质资源部经理杨志刚,分别行贿340万元和3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因行贿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胡某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证据显示,在大叶塘金矿股权并购过程中,胡某为得到充分支持,通过中金集团总经理孙兆学安排,由杨志刚、刘某具体工作,快速启动考察、积极推进论证。未经评估,即商定收购价款、促成项目通过。此后,胡某为提高黄金探测储量以实现“探明储量超过80吨,每超过一吨补偿200万元”的条款利益,要求孙兆学等人违反国内行业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他规范测量储量,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条件。

据悉,胡某一次与孙兆学在酒店面谈分手时,从其轿车后备厢内将装有300万元现金的纸箱搬到对方轿车的后备厢内。杨志刚在医院做检查时,胡某到候诊室给了对方10万元。

鉴于胡某被立案前主动交代,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但胡某上诉称,此前供述向孙某行贿300万元是被办案人员多次私下威胁、恐吓后作出的,应属非法证据;向杨某行贿30万元系被对方索贿。胡某据此请求二审减轻处罚。市二中院查明,无证据证明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及诱供,胡某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并摁手印,与其供述内容一致,胡某系被杨某索贿缺乏事实根据。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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