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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女子与男友同居3年多 提出分手后被捅死(2)

2016-11-14 15:13:05  海南特区报    参与评论()人

如果方磊真的回海口了,或许一切都还有挽回的余地,可世上没有如果……

因为中午没有吃饭,方磊到附近超市买了一瓶营养快线和一包饼干。“我想买些水果回去找我老婆,于是就买了一把水果刀,但门口小卖部的水果太贵就没有买。”方磊带着水果刀再次折回刘小凤家。方磊再次恳求刘小凤不要离开他。可刘小凤一直在玩手机,不搭理方磊。“再玩就把你的手割掉。”方磊说完,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刘小凤一惊,便用右手抢刀,急疯了的方磊不顾一切地捅了刘小凤一刀,然后回转刀锋,捅向自己。两人倒地,都在痛苦挣扎。刘小凤大声地喊三叔来救她,可一切都已经晚了……

庭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辩护人:买刀是为削水果用,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磊与被害人刘小凤未婚同居,因生活琐事、感情不和等原因,刘小凤向方磊提出分手,并带二人同居期间生育的一女返回娘家居住。2015年12月27日12时左右,方磊到万宁市长丰镇刘小凤家劝说她和好无效,便离开刘小凤家。被告人方磊在一家超市买了食品食用,并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日15时左右,方磊又返回刘小凤家劝说刘小凤与其继续一起生活。刘小凤不同意方磊的请求,于是方磊情绪激动,持水果刀向刘小凤胸腹部捅刺一刀,而后又朝自己胸口捅刺一刀。案发后,刘小凤、方磊被刘全等人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抢救,刘小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本案到底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呢?面对指控,方磊辩称其无意杀死刘小凤,是与对方抢刀过程中失手致人死亡,自己无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事实夫妻关系,没有杀害对方的动机,买刀是为了削水果用,符合情理,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被告人蓄意购刀,捅刺被害人力量大伤口深

对此,经法院审理调查,被告人蓄意购刀后重返被害人家,捅刺被害人的身体胸腹部,捅刺力量之大、伤口之深,难以用无意伤害被害人的理由进行解释。其次,方磊在购刀后实际上并未购买水果,且普通家庭并不缺乏削切水果的工具,而被告人有意识地购买并携带刀具返回被害人家,继而直接持该刀刺死了被害人。同时,方磊手持刀刃长达13厘米的刀具在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后,又在案发现场自己捅自己一刀,被害人甚至未来得及发出求救的呼喊,而被告人也并没有向他人呼救或者做出尝试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表示。

从上述过程看,断定被告人抱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主观目的并无不妥,且不排除其积极追求二人同归于尽的目的,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目的意见不能成立。

判决

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赔偿丧葬费等2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磊面临生活困境时,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杀人目的仅成立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对犯罪如实供述的理由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未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情况也应在量刑中进行权衡。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起诉有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死亡赔偿金、停尸费、抚养费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票据,且未与医院进行结算,考虑到本案中存在被害人在送往医院后于当日死亡以及救治被害人过程中确实发生交通费用的事实,故酌情裁判医疗费用1000元、交通费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589元的标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的赔偿为丧葬费25294.5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6794.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方磊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679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福、刘馨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9日,一中院做出以上一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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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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