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公司老板和两名员工一起卸玻璃时,重达750公斤的巨型玻璃倾倒,将一名员工砸死。事发后,公司老板伪造车祸现场想骗保。
近日,记者从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获悉:男子黄某因重大责任事故和保险诈骗罪,获刑2年。
意外卸载玻璃时,员工被砸死
2015年1月26日,农历腊月初七。当天傍晚,某园林公司老板黄某开着公司的一辆起重运输车,将一批巨型装饰玻璃从高新区某工地运回公司。车上还有公司员工覃某、杜某两人。
车辆抵达位于高新区某酒店内的公司所在地时,已是晚上8点左右,室外寒风刺骨,黄某指挥并带领两名员工开始卸载玻璃。这批玻璃是巨型夹胶钢化玻璃,每块重达150公斤。起初,三人准备将玻璃一块块卸下来,后来,为了节约时间,决定用绳子一次性套住5块玻璃,再用吊机往下吊。
卸载时,黄某和覃某站在两端捆绑,杜某站在中间扶着玻璃,黄某这边已捆好,覃某仍在捆绑中。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5块玻璃突然倾倒,砸在了杜某身上。“完了!完了!”慌乱中,黄某和覃某试图将玻璃抬起,怎奈玻璃太重,根本纹丝不动。随后,黄某操作起重运输车,用车载吊装工具将玻璃一块块吊起。玻璃全部吊起后,躺在地上的杜某已没有了鼻息和脉搏。
骗保伪造车祸现场,报警称撞死人
出了这么大的事,黄某和覃某被吓得不轻。呆愣片刻后,黄某开始思考:怎么处理?“死人了,我很怕承担责任。”事后,黄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我的车有保险,于是想到将杜某的死亡伪造成车祸现场,保险公司能赔点钱,我的责任也小点。”
随后,黄某没和覃某商量,只让覃某将现场的玻璃碎碴清扫干净,他则将杜某的遗体移到车后方,并开车往后倒,倒了一小段距离后,黄某下车观察,发现车辆已经压到了杜某头部,随即将车稍往前牵了一点,然后开始联系家人朋友,称出了大事。
与此同时,黄某想到自己没有驾驶起重运输车的驾照,又给运输车司机、公司员工董某打电话,让他把驾照拿好,速来公司。董某赶到现场后,黄某告诉他,自己开车撞了人,但没有合格驾照,保险公司估计不会理赔,希望董某能帮其“顶一下”。董某当场拒绝并离开,“这出了人命的事,绝对不行。”
找人“顶一下”未果,黄某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称自己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罗某随即与黄某取得联系。“感觉他当时电话里情绪还算相对稳定,我了解基本情况后告诉他,这么大的事故,需要先报交警。我们会有专门工作人员与其对接。”昨日,罗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来黄某就再没有跟保险公司联系。直到2天后,警方让其去参与调查时,他才知道事情真相。
当晚11时许,黄某在朋友劝说下拨打110报警,表示自己撞死了人。当晚,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黄某表示,是自己开车不慎撞死了杜某。次日,警方找来覃某了解情况,覃某如实讲述了当晚情况。黄某方知无法隐瞒,将真相和盘托出。
获刑两罪并罚,被判2年徒刑
黄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我当时真是吓蒙了,现在感到非常对不起死者和死者的家属,也对不起自己的良心。”
法医鉴定证实:死者杜某胸部严重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短时间内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属于致命伤,符合巨型玻璃砸伤的特性。
事故发生后,该园林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而在事发当晚,接到黄某报险后,保险公司也已完成系统自动立案,估计赔付金额为23.8万元。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组织他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黄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为转嫁对死者的赔偿,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情节严重,公司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黄某的行为亦构成保险诈骗罪。黄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由于保险诈骗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该园林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5万元。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