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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广告收入该不该公布?法院判决:要公布

2016-11-04 16:01:37  南海网    参与评论()人

龚先生是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二期的业主,2008年开始入住。龚先生说:“小区的电梯中全是广告,装修的、卖房的、卖车的、卖保健品的,还有不孕不育的。设置广告,是不是得提前征求我们业主的意见?广告收入去哪了?这些钱用在哪里?”带着这些疑问,龚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议公开小区广告费的收支情况,物业公司予以拒绝。龚先生遂将物业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如实公布小区二、三期公共部分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并返还小区二、三期公共部分收益中龚先生应得份额。

开庭前,龚先生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物业管理公司经龙华区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建筑物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法院应予支持。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限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龚先生公布自2009年至今小区二、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龚先生系小区二期业主,而小区二期和三期的开发商是不同的公司,属于两个项目,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向龚先生公布小区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请求改判。

海口中院认为,小区是一个统一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建筑区划,虽然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根据其开发进度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但均属该小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该小区一期、二期、三期也均由该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因此,龚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的管理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不得以龚先生仅是二期的业主,而拒绝其对三期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的知情请求。

海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案例

2016年3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十大经典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当地一小区物管私自占用26万余元小区广告收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沈阳市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广告费私自使用。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退还全部业主的广告费。

物业公司辩称,公共区域广告费已用来补充业主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共收到园区公共区域广告费266100元。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楼道、电梯内属业主的共有部分,在其内设立广告所得收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在无全体业主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收益的行为,显然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物业公司应返还业主委员会园区公共区域广告费收入266100元。

相关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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