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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暴维权仅一成获认定 举证不充分采信率低

2016-11-02 04:15:19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家暴维权仅一成获认定

法院:举证不充分致采信率低

《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为预防和制止家暴发生和及时保护受害人起到了极大作用。在对大量涉家暴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调研后,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开通报会,对案件特点、司法观点等方面进行了通报,并就家暴受害人维权提出了建议。

  调研数据

  中年人群易施暴

市三中院对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占比高达93%。其余7%的案件为抚养、扶养等纠纷;

二,主要体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共有187件,占比高达89.2%。

三,主体年龄多为36至49岁之间。施暴者为36至49岁之间的案件数占45%。该年龄段婚姻生活中的琐碎矛盾,容易成为引发家暴的导火索;

四,殴打为最主要表现形式。比例高达71.4%,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五,较少案件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暴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

六,相关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率较低。当事人以家暴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支持率仅为23%,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审理难点

  事实举证不充分

法院表示,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一些难点。首先,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往往不充分。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就有115件。其余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其次,家庭暴力的法定构成要件难以确定。法院解释称,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因此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有一定争议。

此外,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也不明确。《婚姻法》仅规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法院应当判令准予离婚,并可判令施暴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是否影响抚养权,是否影响探望权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法院建议

  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对于身处家暴中的人来说,法院也给予了相应建议,一是受害人应当摒弃“家丑不外扬”的传统思想,克服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依附于施暴者、不敢反抗的心理障碍,依法维权;二是家暴发生后,如双方能进行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保存。如自行和解不成,受害人要勇于寻求外力干预,努力通过家庭成员、邻居、单位、妇联等进行调解,参与调解的人的证言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三是受害人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隔离、制止施暴者。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最快在24小时内就发出。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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