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月月(化名)在参加马术训练课程时,不慎从马上摔下导致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月的父母将马场及教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马场及教练对于月月的死亡均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106万余元。马场及教练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
女童学马术不幸坠亡
2007年7月,殷先生夫妇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驯马师吉某,并为8岁女儿月月购买了马术训练课程,每周末到位于顺义区李桥镇的北京克来务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来务公司)内的马场培训。
2015年5月17日上午9点左右,月月在马场的室内训练场地学习马术课程时昏迷不醒。经过询问得知,月月在训练过程中从马背上摔下,并可能被马踩踏。
5月19日清晨6点左右,月月因特急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颞顶头皮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
殷先生夫妇事后了解
到,女儿出事时所骑马匹在不久前也曾摔下过其他孩子。殷先生夫妇认为,女儿的死亡是由于马场没有任何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过错,马场和吉某都应担责。因此,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一审
马场及教练被判有过错共同赔钱
顺义法院查明,事发时在月月慢速骑行过程中,所骑马匹受惊,致使月月从马上摔下。月月落马后,被马匹踩踏右脑后耳根部。
一审法院认为,克来务公司应该并且能够预见骑马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涉事马匹事发前已经造成过其他人员落马,公司本应对该马严格管理。事故的发生系该马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存在重大过失。
对于吉某,法院认为,吉某从事骑马运动教学时,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吉某具有骑手等级资质证书,从事骑马运动多年,应知晓为未成年人提供骑乘教学应负担严格注意义务。但吉某明知涉事马匹事发前已经造成过其他人员落马,仍选择该马匹进行教学活动,而且月月在落马前未手握马鞍。因此吉某在提供骑乘培训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克来务公司及吉某对月月的死亡均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克来务公司及吉某赔偿殷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6万余元。
>>二审
二被告认为坠亡属意外
该案宣判后,马术教练方及公司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克来务公司认为,公司与殷某夫妇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此外,公司与吉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租赁合同关系,“吉某与殷先生夫妇之间是否存在购马、饲养、养马、马术培训,公司均不知情”。
马术教练方及公司方认为,骑马是当今世界上最危险的十大运动之一,作为成年人的殷先生夫妇都应知道,马即使再驯服也是动物,让自己的孩子骑马就意味着接受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月月的坠马本属意外。
教练一方还称,事发时,孩子从马上摔下后,他以为孩子一时晕了,掐了孩子的人中。在看孩子未苏醒后,便立即主动将孩子送往医院,在孩子接受急救的过程中,也一直在医院与家长交流当时落马情形并和他们一起等待孩子救治的最新情况。作为教练,他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在二审中,月月父母提出孩子在受训时,头盔是教练要求指定品牌购买的,但是事发时月月的头盔出现严重变形,且根据医院方的相关诊断分析,头盔并未能起到有效的安全保护作用。月月父母还质疑,教练并没有教授马术的资质。
对此教练一方答辩认为,虽然头盔是教练指定购买的,但月月并没有按照要求购买,且国内目前对于马术头盔的安全标准及马术教练的资质,没有统一规范,尚属于空白阶段。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