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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辆车碾过65岁老人 谁是致人死亡的真凶(3)

2016-10-30 12:10:06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对于车内男子杨某,记者一直未能联系到此人。

华商报记者还注意到,3人均称,当天下午下班后,4人相约开车去相邻的大荔县吃饭。没想到就遭遇车祸,发生车祸后,4人沿小路返回。当晚,车开到澄城县城的修理厂,对破损的保险杠、灯具进行了更换和修复。

至于为何事发后离开现场,3人都称,车祸发生后,现场有两个人,一个是一家商店的老板,另外还有一名当地村民,这名村民说,你们倒霉,这个人他下午出来倒垃圾的时候已躺在这里死亡了,你们还不赶紧跑等啥呢。3人说在这名村民的“点化”下,最终选择逃逸。随后,华商报记者找到了上述开商店的老板陈晓军和另外一最早报警的男子李某,他们均否认了上述说法。而交警部门在调查中,也未找到上述“点化”的村民。

谁也说不清楚的“党纪处分”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如果不追究严某车内其他3人的刑事责任,至少要从党纪政纪上给予处分。

对于此事,澄城县寺前镇纪检委书记王杨民考虑了一两分钟后说,他听说过此事。但王杨民认为,不应该用一些未经查实的消息给同志以处分,这样做不严谨。“既然听说过此事,是否按照纪检部门的规定,能否将此事当做线索进行摸查,然后根据情况进行查处呢”?对于记者的疑问,王杨民说自己才来几个月时间,确实不清楚此事。

随后,当时肇事车内的寺前镇工作人员刘某说,单位已经给予了处分。领导分别找他们谈话,批评教育,而且还写了检讨。那么到底给予何种处分呢?刘某说自己也说不清楚。刘某同时承认,车内的3个人凑了5万元钱给了严某,让他用这些钱给被害人家属赔付。

作为副镇长的王某称,她也受到了党纪处分。到底是什么处分呢?王某说当时的镇党委书记魏有俊对她进行了谈话,她也写过检讨,处分应该是“批评教育”。

党纪处分是否有“批评教育”呢?随后,王某开始用办公室电脑上网,在百度里面查询后发现党纪处分最轻的是“警告”,她认为纪检委给予自己的处分是“警告”。

昨日,寺前镇党委前书记魏有俊说,一直没有给严某以外的3人处分,原因是要等到公安机关侦查完了后再说。但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3月公安机关已侦查完结。

有当地知情者说,寺前镇出现这样的交通肇事案,而且车内4人均是公职人员,为了不牵连领导以及不影响到每个人的前程,所以一直没有对车内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追责。

“非站立”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

党锋波一直对于父亲当时是“非站立”的鉴定结果难以接受,党锋波说,他曾给交警部门提出重新鉴定,但交警部门称,当时一些物件和证据已经丢失,所以很难启动再次鉴定。

据村民说,黄福奇从来滴酒不沾,村里安葬人当天也未喝酒。黄福奇的儿子党锋波说,父亲身体很好,平时在西安还经常打乒乓球。

10月28日,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郭正勇说,目前这些物件已找到,党锋波随时都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交警副大队长韦中利说,目前无法确定严某在第一次碾过前,黄福奇“非站立”在马路上,是否具有生命体征。

澄城县检察院认为,在当时没有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前,就将犯罪嫌疑人严某取保候审显然是未按照常规来办案的。

检察机关此前确实收到过交警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但是因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曾让交警部门补充材料。真正的收到起诉意见书是在2016年10月8日,但是目前根据材料来看,可能需要退回去补充侦查。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给出当时“非站立”的黄福奇是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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