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恩施中院在来凤依法对当街袭杀城管的罪犯刘某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15时40分许,刘某到来凤县翔凤镇城北菜市场,看见城管队员田某、向某某在清理违规占道经营,即生滋事之念并对二人辱骂,田某、向某某未予理会并回到菜市场执法岗亭。15时50分许,田某、向某某等城管队员再次进入菜市场,当行至临街一肉铺时,向某某与刘某理论并发生言语冲突。田某、向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刘某即从肉铺摊位上抢过两把剔骨刀追赶城管队员。刘某将田某扑倒在地,持剔骨刀连续捅刺田某的头面部、腹部、腿部等处十余刀,造成田某肝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滋事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命令,恩施中院依法对罪犯刘某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