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公司副总挪用200万只还150万 警方错报已还完

2016-10-18 05:40:01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警方和受害人均不服

近期,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对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作出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决定。决定出来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不服,已经向雁塔区检察院提起复议。受害人也对此结果不服,同时向西安市检察院提起申诉。

涉嫌挪用资金 副总被刑拘

公安雁塔分局称,安康市汉滨区人李某,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担任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业务需要为由,从公司借款268万元,其中除了68万元用于该公司费用外,另外200万元,李某未经公司许可用于自己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及购房、给母亲看病、还账、个人花销等。案发前,李某已退还公司150万元。公司报警后,2014年3月6日,李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被雁塔警方刑拘。

中队长“错报”材料被免职

李某给老东家还款150万元后,2014年4月,公安雁塔分局向雁塔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提请逮捕书上提到,李某已经将200万元挪用款全部返还给了公司。看到李某已将钱款全部归还受害人,2014年4月11日,雁塔区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随后,李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取保候审。

看到李某没有被逮捕,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举报,称明知没有归还完公司的钱款,办案民警却对检察机关称犯罪嫌疑人已归还完钱款,导致检察院没有逮捕李某。

10月17日,华商报记者在公安雁塔分局经侦大队了解到,当时的办案民警周某因此被免去中队长职务,案件被移交给其他民警办理。

  副总离职后替公司还款30万?

李某到底将剩余的50万元用到哪了?根据警方的相关材料,记者看到,李某当时对警方称,有30万元在2013年2月份以受害人的名义,向安康某公司偿还债务,另外的20万元,他通过网银给受害人转账偿还了。

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邵某说,2012年10月10日,李某已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而且当时就和公司算清了账务。那么,在李某辞职后的4个月,谁授权让他替公司还的债务?让邵某更为不解的是,另外20万元李某说已还给公司,但其又不能出具还款凭证。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将20万现金交给了公安雁塔分局。

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据了解,李某在取保候审后开始多次翻供,称200万元全部用于公司开支,不存在挪用和职务侵占。

今年10月8日,雁塔区检察院作出决定:雁塔区检察院此前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雁塔分局补充侦查,公安雁塔分局最终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替受害人向其他公司支付30万元款项属实,受害人称未经其同意,上述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犯罪。李某借公司的268万元中,确有部分款项用于公司,也有部分款项用于李某个人事务。李某个人使用部分是否经过邵某同意,现有证据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雁塔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涉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10月17日,华商报记者在雁塔区检察院了解到,由于公安雁塔分局认为雁塔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错误,已经向雁塔区检察院提起复议。受害人也对雁塔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向西安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华商报记者 崔永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