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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命丧公交车轮 保姆司机均获缓刑

2016-10-11 02:30:13  中青在线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上海“8岁女童命丧公交车轮案”细节公布 保姆、司机均获刑一年

中青在线上海10月10日电(田思倩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烨捷) 此前轰动上海的“8岁女童命丧公交车轮”一案,近日宣判。10月8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保姆汪某、公交车司机顾某均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庭审中,两名被告都表达了各自的歉意,保姆汪某哭诉“我对不起小萌,对不起她的父母。如果有机会,我要打工赚钱,补偿他们。”

8岁女童小萌(化名)事发时是上海浦东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2016年5月16日下午,像往常那样保姆汪某从学校接走小萌骑电瓶车回家。

汪某的电动车没有牌照,没有安全座椅,也没有安全带。回家路上,汪某行驶一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着6辆小轿车,她只能骑着电瓶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16时33分,汪某从左侧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时,自行车因躲避突然出现的行人,向左侧倾倒,与电瓶车右后侧相撞,导致坐在后座的小萌向左侧跌落至道路中央。这时,顾某驾驶的公交车也同向行驶到这个地方,为了超越前方的电动车、自行车,这辆公交车跨越黄色中心单实线逆向行驶。不巧的是,此时小萌刚好掉在地上,公交车后轮瞬间轧上了小萌。

事发后,顾某丝毫没有察觉,经提醒后才赶回现场并报警。不幸的是,小萌已经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汪某、顾某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萌不承担事故责任。

8月26日,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汪某在超越前方自行车时未确保安全及保持距离,因而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顾某为超越电瓶车和自行车而跨过道路中央黄色单实线,在反向车道行驶,造成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女童父母的谅解,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汪某、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到,8岁女童命丧公交车轮事件发生后,网上流传出一份女孩所在学校“家委会”针对该起事故的呼吁。文中说:“我们在呼吁校方和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改善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和乱停车状况的同时,更需要所有的家长和每日接送孩子上下学的家长和保姆们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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