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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同事出游1人溺亡 其余7人被判各赔3.5万(2)

2016-09-14 13:37:56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在涉案事故中,虽然游泳行为本身是各人独立实施完成的行为,但游泳活动是8人共同参与的团队活动,属于整体性旅游行为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共同参与游泳才造成了共同遇险的后果,所以游泳活动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吴某等7人应当对小崔溺水遇险后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正常成年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最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小崔严重疏于自我安全保护,他下海游泳的重大过错行为是造成死亡后果直接的、根本的原因,由此可以减轻7人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等7人每人分别赔偿小崔父母3.5万元。

二审判决每人赔3.5万

一审判决后,吴某等7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崔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小崔等人参加旅游,虽没有人作为组织者对旅游活动进行组织安排,但不影响8人是作为一个团队共同旅游的事实。在由多人参加的集体外出旅游等民间自发性活动中,各参加者之间应当倡导关怀、安全等精神,互相关心、互帮互助,互相提醒、自觉抵制参加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不规范、不合法的旅游活动,以使自己以及其他参加者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

在饭店老板告知沙滩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8人没有相互提醒可能的危险,反而共同下海游玩,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等人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从而酌定他们每人分别赔偿小崔父母3.5万元,赔偿数额尚属合理。

综上,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等7人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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