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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服刑回来发现房子被拆 法院判城改办违法

2016-08-23 05:00:06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服刑期间房子被拆

原标题:服刑回来发现房子被拆 法院判城改办违法

华商报讯(记者 马虎振)服刑10年后回到西安,老张发现自己买的房子已被拆除(2015年12月4日《华商报》A04版曾报道此事)。为讨回自己的房子,他将新城区城改办告上了法庭。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一纸行政判决,维护了他的权益。

当事人:

  服刑回来发现房子被拆除

老张今年52岁,以前做服装生意。据他讲,1994年3月,他花20万元在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村买了一套带车位的房屋,面积94.47平方米,当时的开发商是西安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9月,他因触犯法律被判刑10年,到黑龙江佳木斯服刑。其间,他妻子带着孩子回到河南娘家,由于身体不好,一直未回西安。2014年10月,老张获释后回到西安,发现买的房子已经被拆,原来的地方建起了八府庄园小区,家里的家具等物品也都没了下落。他拿着购房合同、发票去找城改部门,找原来的开发商,找新楼的开发商,但一直难以解决。由于他不能经常待在西安,便将此事交给外甥何先生来处理,并聘请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祁占荣作为代理律师。

祁律师说,老张购房是1994年,当时还没有关于小产权房的规定,所以房屋被拆,理应按实际面积补偿。为弄明白该房屋拆迁时是谁签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房内物品是咋处理的,他们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今年5月23日,他们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告上法庭,同时将西安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

  城改办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今年7月5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于2008年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依据当时适用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该条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除产权不明确或者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或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应将安置的房屋交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本案原告有证据证明其购买了涉诉房屋,第三人对此亦予认可,原告即成为被拆迁人,被告应对原告的房屋给予安置补偿;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迁时,原告在黑龙江佳木斯监狱服刑未在西安市居住,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未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报批,在实施拆除前亦未对原告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也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鉴于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但未得到安置补偿,被告新城区城改办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原告诉称被告拆除其车库一节,因原告并未提交其购买车库的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违法拆除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改办:

规定时间内解决补偿问题

得知胜诉消息后,在浙江义乌帮儿子做生意的老张很高兴。“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他说,自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服刑时孩子还很小,最大的十四五岁,最小的才四五岁。现在大儿子已大学毕业,做网络外贸生意,他现在主要是给儿子帮忙。

昨日,新城区城改办城改科负责人吴先生表示,既然法院已经判决,他们肯定会按照法院判决来处理,在规定时效内给当事人解决补偿问题,随后会专门开会商量如何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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