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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决下达146天女犯无人收押》追踪:女子被收押(2)

2016-08-21 22:10:17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庞静

根据医疗记录,庞静从2015年3月9日开始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一直住到4月8日。此后又于2015年10月开始住院,直到2016年4月。前后累计住院6个半月。

被庞静撞死的死者家属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提供了一份庞静住院的“费用清单”,该清单显示,截止到2016年1月21日,住院23天内庞静只开了一次4元的药物,其余费用都是住院的床费、取暖费、护理费和检查费,并且这些费用都走的医保报销。

据此,死者家属向营口市医保部门举报,质疑营口市中医院对庞静“低标准住院”及“过度医疗”,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

2016年7月15日,营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举报做出书面回复称:对举报中提出的相关违规问题逐一核实,情况基本属实。

该回复同时指出,医院方面承认在庞静住院的问题上执行医保制度不坚决,未按规定办理强制出院,造成挂床住院(医疗术语,指假住院、未在医院里住或连续超过三天不开药等)的情况。最终,营口市中医院被当地医保中心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该谁收押罪犯法院和公安各有说法

从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到7月18日4个多月的时间里,庞静始终没有进入监狱服刑,这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无法接受,死者女儿曾向有关部门举报。

就女犯为何无人收押的问题,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进行了采访。7月1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姓副庭长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由一审法院执行。庞静案件的一审法院是站前区人民法院,因此应该由站前区法院来把庞静收监。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又来到站前区人民法院,该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刘姓副院长表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内部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在案件判决前未关押的罪犯,应该由公安机关送看守所执行刑罚,因此送庞静去服刑的应该是公安,而不是法院。

他表示,营口市检察院已经开始协调此案,确实是让法院来具体执行,不过他正在给检察院打报告,准备附上省法院的文件,向检察院说明,还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离开站前区人民法院后,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又来到了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交警大队。

负责庞静交通肇事案的警官王喜峰称,抓捕手续已经退回到法院了。王喜峰称,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于判决前未收押的罪犯执行,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

相关法律有待规范

事实上,发生在营口的这起案件并非偶然。

2015年12月,《检察日报》就曾经发表过题为《未羁押人判实刑后难执行亟待监督解决》的文章。文章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29条第2款则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

有专家指出,这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责任,因而罪犯不能被交付执行。

文/特稿记者辰光实习编辑/李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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