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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老板微博被罚50元 老板:为统一思想

2016-08-20 04:30:1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嘉华公司董事长的微博及评论。

有微博称,因未对董事长张明的微博进行评论,近200员工均被罚款50元。微博截图

原标题:未评老板微博罚50 老板:为统一思想

近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嘉华公司),因员工未对董事长张明的微博进行评论,近200员工均被罚款50元。张明回应称,这项规定执行四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法宝”。如果公司工会决议通过,还会继续执行。

据媒体报道,该网友为嘉华公司刚入职半年的员工,因没有评论老板微博,被罚了50元。据了解,公司员工每天早晨还要读一遍老总微博,“还有员工每天轮流,用喇叭领读。”

公司董事长张明回应称,微博评论相当于考勤,要求员工评论,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此外公司还有“员工须携带有公司logo的袋子”、“不接电话罚500元”等规定。“罚款数额根据危害大小来定,50元是最低标准。”

新京报记者在张明的微博上看到,他发微博的频率很高,每隔一两天都会发,内容多以鸡汤类型的个人感悟、文章摘录和有关公司旅游项目的宣传软文为主。平均每条微博均有两三百条员工评论,其中,约80%为“点赞”的表情符号。

8月18日起,其微博评论数减少为二三十条。张明表示,事件曝光后引起争议,已暂时关闭微博部分评论功能,“以后有必要时还会再开,或者换一种工具和方式。接下来,工会要开会讨论如何执行规定的事宜”。

此外,有律师指出,微博评论的行为,不属于员工职责范围,不能强制要求。而公司没有处罚权,“不评论就罚款”的规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违反《劳动法》规定。

对话

嘉华公司董事长张明:初衷是提醒员工别犯错

在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张明表示,不评论微博就罚钱,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人事部每天会核查。处罚的初衷是提醒员工不要犯错,具体罚款数额根据危害大小来定,50元是最低标准。

人事部门每天核查

新京报:为什么会设微博评论的规定?

张明:我们必须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认识。公司领导的想法、未来发展的方向,需要大家知道。微博评论相当于考勤,不然怎么判断员工是否接受或者参与了呢?

四年前,我发布微博时,就和管理层讨论过这个想法,大家都认同,觉得这个方式挺好,就一直延续下来了。我强调不能群龙无首,员工必须知道我的想法。

新京报:员工不评论微博就罚款?

张明:要求员工看(微博),他不看怎么办?这是我们的一种管理手段。其实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会进行专门培训,我要求上层领导的思想,下面必须都知晓。

新京报:罚款措施由谁执行?

张明:由人事部和督查部执行。人员随时有流动,具体谁没评论我是不清楚的,人事部门每天会核对,检查。

新京报:罚款效果如何?

张明:这些措施是由公司管理层统一制定。50元是最低标准,因为不看微博的危害不算大,所以罚50元给一个提示,处罚效果还不错。

该罚款的还是要罚

新京报:还有其他规定吗?

张明:员工8:45的早会,需要晨读公司的经营理念;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携带有公司logo的袋子;不接电话罚款500元。这都是成文的规定,是由公司工会通过才执行的。

工会有80多人,由公司各阶层中认同公司文化、表现积极的员工组成。公司一般起草的奖惩措施都由工会讨论、决定通过。

新京报:罚款具体标准怎么定?

张明:企业需要纪律,奖惩有度才能利于管理。比如,不接电话罚500元,因为你不接电话,可能飞机就延误了,旅团就取消了,都是上万的损失。我的初衷是通过这种方式提醒大家不要犯错。

此外,这些规定都是大家认可的。我们为什么能走到今天,就是靠这种半军事化的管理,有严明的纪律,才能统一思想。

新京报:这些措施怎么建立起来的?

张明:我会参考别的单位,会学习,要求自己每天读书,再加上不断摸索感悟,最终由管理层一起商量决定。

新京报:专家谈到,这种处罚违反《劳动法》。

张明:我们接下来会规范,会改正,但该罚款的还是要罚。我一直认为,严格管理很重要,不可能因为个人行为改规则,这是我们公司多年来发展的法宝。

另外,下一步我们准备在入职时就和新员工说清楚公司的规定,你认可就来,不认可就离开。

焦点

企业是否有权强制员工评论?

律师认为评论微博不属于员工职责范围,不能强制要求

张明称,员工必须知道公司领导的想法,“不评论老总微博罚款50元”,是公司成文的规定。

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主任认为,张明的微博大部分是关乎企业形象和企业发展的内容,在日益注重公司形象和品牌文化建设的当下,微博宣传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广告,可以扩大公司影响力。因此老总号召员工积极转发,无可厚非。但作为强制性规定来要求,就不妥当,“严格地说,这不是员工职责范围的事,不能强制要求”。

而类似要求员工24小时开机接电话的规定,也涉嫌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医生等特殊职业除外)。

心理学专栏作家唐映红解释,如果员工在入职时就被明确规定,评论老总微博是工作内容之一,并且落实到岗位守则或制度性的文件中去,只要有证据表明员工同意,而不仅仅是口头告知,问题不大。

不过,从管理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未必起到积极的效果。尤其容易引起有思想有主张的员工反感,对企业的认同感下降,是一种拙劣的管理手段。

此外,刘昌松律师解释,因员工未评论或点赞老板的微博,即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这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公司即使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罚款规定,也属于违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是无效的。

上述“处罚”还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卓英律师事务所的胡穆之律师也称,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在劳资关系中,企业是强势方,如果滥权,将会导致罚款盛行,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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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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