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江苏一考研学生假期留校身亡 谁担责引争议(2)

2016-08-16 04:10:1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陈太明告诉新京报记者,陈冠宇平时在学校的中心校区上课,由于培训班在三环南路校区开课,为了方便生活,他向学校申请了住宿,并住到了南校区的一间空置宿舍内。而此次一同遇难的吴书睿,则是他的临时室友。

徐州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一名大三学生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像陈冠宇这样的考研学生,在借用其他校区宿舍时,需要提出申请。“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宿舍,有的人只能在学校外面租房住。”

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徐州工程学院宣传部长周维德表示,事发后学校已经介入此事,目前正在与家属协调,并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学生暑期在校内死亡,校方是否需担责?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吴书睿的父亲吴小敏说,出事的地方水泥地面开裂,地下电线裸露在外,他据此认为,该校区存在安全隐患,学校不应该将之提供给留校学生使用。

作为徐州工程学院的在校学生,对于陈冠宇和吴书睿的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宁看来,学校作为一个责任主体,无论受害人是否为校内学生,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她也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由于上述考研学生均为成年人,因此学校需要承担的监护责任实际上比较有限。

新京报记者看到,在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只有当“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学校才无需承担责任。由于遇难学生此前均已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不属于“自行滞留学校”,因此徐州工程学院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留校前签“安全责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记者在网上输入“学校”“假期”“学生”“安全事故”等关键词搜索后,对此有类似提问的数量不在少数。徐州工程学院宣传部长周维德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对待暑期“留守族”的问题上,学校的态度是“不鼓励、不阻拦”。当学生确有需求时,向辅导员提出相应的申请后即可。该校一名不愿具名的年轻教师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暑期属“非正常时期”,在校内值班的安保人员和教工均不及平日,因此能够给予学生的看护也十分有限。

记者了解到,当地部分学校在签署相关申请之后,还会附带签署一份安全责任协议。而协议中会对假期校内学生安全的责任认定进行说明。而当事学生是否与学校签订了类似协议,知情人对此均不置可否。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国内不少高校学生假期留校需要跟校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在网传的一份协议范本中,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南京一名高校教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实际的工作中,“学校管理职责范围”这一概念十分宽泛,实际上难以有效追责。

类似这样的“免责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在唐宁律师看来,这样的协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学校免责的依据。

学生骑车校内身亡校方协调解决

今年7月11日晚上8时许,云南一家高校的学生小伟(化名)骑电动车准备出学校时,为避让一辆机动车时摔倒,电动车也冲出了数米远。由于其胸部受伤严重,经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呈贡分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10时死亡。

据当地媒体报道,经过协调,死者家属与学校就善后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私下已经协商解决。

关闭